关于对美国、日本输往中国货物木质包装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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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3-10 0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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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1999年11月1日,国家局会同海关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了第23号公告,要求自2000年1月1日起对离开美国、日本输往中国的货物木质包装实施紧急检疫措施。随后国家局以第14号局令发布了《对美国、日本输往中国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管规定》。考虑到美国、日本检疫部门及出口商在刚开始实施此项检疫法令时会遇到准备不足等困难,国家局经商海关总署、外经贸部后同意在1月1日至2月29日期间,对离开美国、日本输往中国货物木质包装不符合公告要求的,采取灵活处理,暂不采取退货、销毁等严厉检疫措施。
据1、2月份各地对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管情况的不完全统计,大约有90%来自美国、日本货物木质包装没有携带植物检疫证书或没有出具无木质包装声明、使用非针叶木质包装声明,期间,我口岸仍然连续多次从美、日货物木质包装中截获到松材线虫等有害生物。为切实保护我国森林、环境及旅游资源,贯彻落实有关文件精神,特要求各局在灵活期结束后,对3月1日起离开美国、日本的货物木质包装,严格按照第23号公告、第14号局令等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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