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出台家庭居室装饰装修业户资质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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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4-18 06: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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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全省家庭居室装饰装修业户的从业行为,维护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扶持引导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健康发展,辽宁省建设厅近日下发了家庭居室装饰装修业户资质管理暂行规定。近几年来,辽宁装饰装修业特别是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发展迅速,已成为建筑业一个新的经济增长点,但在从事家庭居室装饰装修业户资质管理上缺乏统一的规定。为此,辽宁省建设厅根据建设部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和省建设厅辽宁省家庭居室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全省的实际,定下了本规定。规定对申请办理家庭居室装饰装修业户的资质标准作出如下规定:
一、从业者须取得家庭居室装饰装修业户资质证书;
二、注册资本不少于3万元;
三、具有相应的专业施工机具;
四、具有家庭居室装饰装修设计能力(应能人工或微机绘制效果图);
五、具有取得岗位技能证书的瓦工、木工、电工、油漆工、水暖工等从业人员。承包工程范围是:可承担注册资本金3倍以下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可参与其他业户承包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和为乖有内建筑企业提供劳务。本规定还对申办家庭居室装饰装修业户资质程序作出明确的规定:必须经从业者所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后,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承包工程范围,并颁发家庭居室装饰装修业户资质证书,方可从事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活动。
摘自《家具商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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