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原木批量检查的抽样及判定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原木生产、流通过程。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为现行标准。
GB/T 2828-1987 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
GB/T 10111-1988 利用随机数骰子进行随机抽样的方法。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原木单位产品 log unit product
为实施抽样检查的需要而划分的原木产品的基本单位。
3.2 原木检查批 log inspection batch
为实施抽样检查而汇集起来的原木单位产品,简称原木批。
3.3 原木批量(N) log batch
原木批中所包含的原木总件(根)数。
3.4 原木样本大小(n) log sample in large and small
从原木批中抽取的样本件(根) 数。
3.5 原木质量特性 specific property in log quality
反映原木质量的特殊属性,用树种、尺寸(检尺径、检尺长)、材质(缺陷限度)表示。
3.6 原木数量特性 specific property in log numbers
反映原木数量的特殊属性,用件(根)或材积表示。
3.7 合格质量水平(AQL) qualified qualitative level
在抽样检查中,认为可以接受的连续提交检查批的过程平均上限值。
3.8 合格判定数(Ac) qualified judging numbers
作出批合格判断样本中所允许的最大不合格品数。
3.9 不合格判定数(Re ) unqualified judging numbers
作出批不合格判断样本中所不允许的最小不合格品数。
3.10 检查水平(IL) inspection level
提交检查批的批量与样本大小之间的等级对应关系。
4 检查项目
原木批量检查的项目包括树种、尺寸(检尺径,检尺长)、材质(缺陷限度)和材积。其中树
种、尺寸和材质三项为原木质量特性,而材积为原木数量特性。
5 检查规则
5.1 原木批的形成、批量及提出、识别的方式
5.1.1 原木批的形成
在确定原木总件(根)数的前提下,原木批由原木单位产品经简单汇集形成,可与生产批、收购批、销售批、运输批相同。如原木总件(根)数不足,按实际原木件(根)数确定原木批.。
5.1.2 原木批的批量
原木批按件(根)计。一个原木批为91∽35000件(根)。超过35000件(根)的形成两个以上原木批。原木批内的原木只有号印或标志清晰才能形成原木批。
5.1.3 原木的提出和识别
属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对生产单位实施监督检查的,由质量监督检验部门确定;属于流通过程中交接验收检查的,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5.2 原木样本的抽取
有一个材种时采用简单随机抽样的方法抽取;有两个以上材种时采用分层抽样的方法,每层样本的抽取比例应与分层数量比例相同。
随机抽样的方法采用GB/T10111或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5.3 原木质量检查的抽样与判定
5.3.1 原木质量检查采用一次抽样方案,原木批的合格质量水平(AQL)为2.5,检查水平为一般检查水平Ⅱ,检查的严格度为正常检查。其抽样方案见表1。
表1 正常检查一次抽样方案(AQL-2.5)
原木批量件 |
原木样本大小件 |
合格判定数Ac件 |
不合格判定数Re |
91∽150 |
20 |
1 |
2 |
151∽280 |
32 |
2 |
3 |
281∽500 |
50 |
3 |
4 |
501∽1200 |
80 |
5 |
6 |
1201∽3200 |
125 |
7 |
8 |
3201∽10000 |
200 |
10 |
11 |
10001∽35000 |
315 |
14 |
15 |
5.3.2 对原木样本的质量特性进行逐项检查,如其中某一项不符合现行国家木材标准或供货合同的规定,判该件原木为不合格品。
5.3.3 根据原木样本检查的结果,若在原木样本中发现的不合格数不于或等于表1所对应的合格判定数,则判该批原木质量合格;若在原木样本中发现的不合格品数大于或等于表1所对应的不合格判定数,则判该原木质量不合格。
5.4 原木数量检查的抽样与判定
5.4.1 原木数量(材积)检查与原木质量检查同时进行,其抽样方法和原木样本相同。
5.4.2 原木样本材积误差率的计算方法
原木样本材积误差率是指原木样本的实检材积和原检材积之差与原检材积的比值,以百分率计。其计算见式(1):
δ= (V1-V0)/V0*100
式中:δ----原木样本材积误差率,%;
V1----原木样本的实检材积,m3;
V0----原木样本的原检材积,m3;
5.4.3 原木样本材积误差率生产领域不超过±0.2%,流通领域不超过±0.1%,则判该原木数量(材积)合格,否则判该批原木数量(材积)不合格。
6 检查后的处置
原木批的原木质量和数量都合格判该批合格,应整批接收。如原木批的质量和数量有一
项不合格判该批不合格。判为不合格的批,属于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查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属于流通领域中交接验收检查的,由供需双方协商处理。
补充说明:
CB/T 17659《原木锯材批量检查抽样、判定方法》由两部分组成,本标准为第1部分:原木批量检查抽样、判定方法。
本标准由国家林业局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木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黑龙江省森林工业管理干部学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庆福、朴世一、董运宝、王春祥、齐向东、李永喜。
本标准由中国木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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