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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做好人造板产品(非地板类)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0号)、《关于印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规范>的通知》(国质检监[2006]413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人造板产品(非地板类)的,适用本实施细则。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人造板产品(非地板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人造板产品(非地板类)。
人造板产品(非地板类)生产许可证适用范围:
GB/T 9846.3-2004中7.2b和c分类的普通平面胶合板
GB/T4897.1-2003中3.2和3.3定义的且按4.6分类的木材刨花板
LY/T 1580-2000中3定义的定向刨花板
GB/T 11718-1999中3.2和3.3定义的中密度纤维板
GB/T 15104-2006中3.8和3.9定义的装饰单板贴面人造板)
GB/T 15102-2006中3.1定义的浸渍胶膜纸饰面人造板
GB/T 5849-2006中4.4a分类和命名的室内用细木工板
(以上人造板国标详情请见:中木网行业标准栏目,网址:http://www.chinatimber.org/news/news.asp?ty=11)
人造板产品(非地板类)生产许可证证书:
生产许可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人造板产品(地板类)生产许可证证书载明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其中,生产许可证副本中载明产品明细,包括产品单元,例如:1.胶合板 2.细木工板。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证书还载明与其一起申请办理的所属单位的名称、生产地址和产品名称。其中,生产许可证书副本中分别载明集团公司(若生产)、所属单位的产品明细,包括产品单元。
人造板产品(非地板类)生产许可证标志:
生产许可证编号为:(×)XK03-002-×××××。其中,括号内的(×)代表本省简称,XK代表许可,前两位(03)代表行业编号,中间三位(002)代表产品编号,后五位 (×××××)代表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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