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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响动引发长达两年的官司
2009-07-10 15:25:18 阅读 2527次 分享 0次

  因为地板响动,上下楼邻居酿出长达两年的纠纷官司,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赔偿部分医疗费,原告不服提起上诉。昨天,这样一起案件原定在市中院二审开庭,因上诉人一方提出回避申请,案件延期。

  地板 响动起纠纷引发殴打

  据一审查明,本案当事双方事发时都住彩田村,是上下楼邻居,原告住6楼,被告住5楼。2007年7月27日13时10分许,原告余某在6楼电梯口碰到从电梯里走出的被告江某,江某以地板响动太吵指责余某,双方发生争执进而相互抓打。当日15时,余某报警,民警接到报警后将双方带回派出所调查。

  2007年9月11日,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作出《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2007年7月27日13时许,违法行为人余某在福田区彩田村某栋6楼电梯口因邻里纠纷与江某相互殴打,并对双方分别处以400元和500元的罚款。余某不服该决定书,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于2008年1月9日对该决定予以维持。

  余某不服,于2008年1月25日向福田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告公安局判罚不公。福田区法院于2008年4月29日判决,驳回余某的诉讼请求,余某不服该判决,向深圳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

  2007年7月27日,余某到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门诊治疗头部及面部损伤,共花费医疗费606.3元。2007年7月28日,余某经深圳市物证检验鉴定中心鉴定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2008年7月,余某又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江某,要求江某在赔偿医疗费606.30元、误工费1500元的同时,赔偿余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同时鉴于江某每次都是持械单独上楼找余某一家,因此要求判令江某及其家人不得持械找余某及家人,并要求江某以书面方式赔礼道歉。

  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福田法院在经一审后,认为因过错侵害而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本案中原、被告因邻里纠纷致互相殴打,原告方对纠纷的发生也存在过错,故本院依法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确定被告对原告损伤承担60%的赔偿责任,原告自行承担40%的赔偿责任。对原告请求的医疗费606.3元,法院予以确认;对原告主张误工费1500元,原告并未举证证明其受伤后存在误工损失,法院对此不予支持;原告受伤经鉴定为轻微伤,尚未构成伤残,原告请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2万元,法院不予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判令江某及家人不得持械找余某,这不属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法院不予处理;至于赔礼道歉,因是双方互殴所致,双方均存在过错,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一审判令,江某赔偿余某医疗费363.78元,驳回了余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余某不服提起上诉。

  上诉人提出回避二审延期

  余某上诉称,江某对她进行人身伤害已不止一次,2007年1月25日,江某就带父母拿着棍棒将她家的门打坏,后经莲花派出所的调解,江某在调解书上写下了保证今后不再以言语、行为威胁余某及其家人,但事隔半年,江某又再次实施此类行为。

  余某还称,此事件给她造成重大精神伤害,整天提心吊胆,担心面部留下疤痕,还时常做恶梦;此外出现脱发,医生确诊为因精神受到惊吓,导致患了斑秃。余某还谈到,由于江某及其家人有持械行凶的行为,已经给她造成恐惧症,她无法正常居住,现已单独另外找地方居住。余某请求法院二审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

  二审原定于昨天开庭,当事双方的代理人也均到庭。因余某提出了回避申请,故法院还要对其申请进行审查,庭审延后,时间待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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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为地板响动,上下楼邻居酿出长达两年的纠纷官司,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赔偿部分医疗费,原告不服提起上诉。昨天,这样一起案件原定在市中院二审开庭,因上诉人一方提出回避申请,案件延期。

  地板 响动起纠纷引发殴打

  据一审查明,本案当事双方事发时都住彩田村,是上下楼邻居,原告住6楼,被告住5楼。2007年7月27日13时10分许,原告余某在6楼电梯口碰到从电梯里走出的被告江某,江某以地板响动太吵指责余某,双方发生争执进而相互抓打。当日15时,余某报警,民警接到报警后将双方带回派出所调查。

  2007年9月11日,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作出《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2007年7月27日13时许,违法行为人余某在福田区彩田村某栋6楼电梯口因邻里纠纷与江某相互殴打,并对双方分别处以400元和500元的罚款。余某不服该决定书,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于2008年1月9日对该决定予以维持。

  余某不服,于2008年1月25日向福田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告公安局判罚不公。福田区法院于2008年4月29日判决,驳回余某的诉讼请求,余某不服该判决,向深圳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

  2007年7月27日,余某到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门诊治疗头部及面部损伤,共花费医疗费606.3元。2007年7月28日,余某经深圳市物证检验鉴定中心鉴定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2008年7月,余某又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江某,要求江某在赔偿医疗费606.30元、误工费1500元的同时,赔偿余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同时鉴于江某每次都是持械单独上楼找余某一家,因此要求判令江某及其家人不得持械找余某及家人,并要求江某以书面方式赔礼道歉。

  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福田法院在经一审后,认为因过错侵害而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本案中原、被告因邻里纠纷致互相殴打,原告方对纠纷的发生也存在过错,故本院依法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确定被告对原告损伤承担60%的赔偿责任,原告自行承担40%的赔偿责任。对原告请求的医疗费606.3元,法院予以确认;对原告主张误工费1500元,原告并未举证证明其受伤后存在误工损失,法院对此不予支持;原告受伤经鉴定为轻微伤,尚未构成伤残,原告请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2万元,法院不予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判令江某及家人不得持械找余某,这不属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法院不予处理;至于赔礼道歉,因是双方互殴所致,双方均存在过错,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一审判令,江某赔偿余某医疗费363.78元,驳回了余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余某不服提起上诉。

  上诉人提出回避二审延期

  余某上诉称,江某对她进行人身伤害已不止一次,2007年1月25日,江某就带父母拿着棍棒将她家的门打坏,后经莲花派出所的调解,江某在调解书上写下了保证今后不再以言语、行为威胁余某及其家人,但事隔半年,江某又再次实施此类行为。

  余某还称,此事件给她造成重大精神伤害,整天提心吊胆,担心面部留下疤痕,还时常做恶梦;此外出现脱发,医生确诊为因精神受到惊吓,导致患了斑秃。余某还谈到,由于江某及其家人有持械行凶的行为,已经给她造成恐惧症,她无法正常居住,现已单独另外找地方居住。余某请求法院二审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

  二审原定于昨天开庭,当事双方的代理人也均到庭。因余某提出了回避申请,故法院还要对其申请进行审查,庭审延后,时间待定。

责任编辑:宋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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