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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家具公司在向张先生出售一套价值5.5万元的家具时,签订“阴阳合同”,用板材家具冒充实木家具。日前,普陀区法院判令木怡家具公司退一赔一,支付张先生共计11万余元,作为销售场地的出租方恒美家居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07年初,张先生为装修新房到恒美家居物色家具,木怡家具公司促销员热情地向他推荐一款24件套家具,称虽然样品是板材结构,但可按要求订做成缅甸柚木的实木家具,总价5.5万元,张先生听后当场订购一套。想不到,家具送到家中,懂行的朋友却告诉他,这些家具不是实木家具,用的都是板材。于是,张先生把家具公司和恒美家居告上法庭,要求退一赔一。
木怡家具公司在法庭上拿出订货单回单联,上面的材质栏是空白的。显然,这是一份阴阳合同,只在客存联上注明了材质要求,公司联中并未注明。木怡家具公司理直气壮地认为,由于两联内容不一致,附加的注明不是木怡家具公司的承诺。现在该公司的销售人员付小姐已辞职,无法联系,也不能陈述当时的状况。况且这套家具没有发生质量问题,因此木怡公司不存在欺诈行为。
而恒美家居公司称,客存联上的标注不排除张先生自己添加的可能。恒美家居既不是这套家具的生产者,也不是销售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客户联订货单注为“主料柚木,缅甸柚木,辅料中纤板”,应当视为对所出售家具材质的要约,即这套家具的可视面应该均为缅甸柚木实木。至于木怡公司自己保留的订货单回单联、会计联上没有标注家具材质,不影响要约成立。木怡家具公司实际出售的家具基材为中纤板,以次充好,有欺诈的故意和行为,已构成欺诈。恒美家居作为场地出租方,依法也应向张先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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