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原木检疫有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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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07-11 06: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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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防止林木有害生物随进口原木传入,保护我国森林、生态环境及旅游资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国家林业局、农业部、外经贸部五部门联合发布公告,从7月1日起对进口原木实行新的检疫要求。
据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介绍,由于我国封山育林、启动天然林保护工程,对进口木材实行零关税鼓励政策,以及国内木材市场需求趋旺,近年来我国进口木材激增,去年达到1200万立方米,是1998年的5倍。但是,国外“洋害虫”随木而入频频闯关。以江苏为例,去年从非、美、欧洲和东南亚25个国家和地区进口原木280多万立方,占全国1/5多。检验部门从中截获国家禁止入境的有害生物6种、42批次。今年1至4月,仅张家港口岸就从297批共78.46万立方进口原木中截获大家白蚁等“洋害虫”92批。为此,国家五部门在公告中明确提出:今后进口原木须附有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证明不带有中国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和土壤;进口原木带有树皮的,应当在输出国家或地区进行有效的除害处理,并在植物检疫证书注明除害处理方法、使用药剂、剂量、处量时间和温度,进口商应将上述检疫要求列入贸易合同中;对经检疫合格的原木,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办理进境手续;不带树皮的,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中作出声明;进口原木未附有植物检疫证书的,以及带有树皮但未进行除害生物的,不准入境;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监督进口商口进行除害处理,处理费用由进口商承担。无法作作害处理的,作退运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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