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麦林业简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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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07-11 06: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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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简况
丹麦是北欧的小国,但经济十分发达。丹麦国土面积4.3万km2,人口500多万。丹麦的森林面积51.2万hm2,覆盖率12%,人均林地0.09hm2。森林蓄积量4500万m3,年生长量230万m3,年采伐量200万m3。丹麦境内没有高山,最高海拔仅174m。丹麦几乎没有天然林。国有林占27%,私有林占52%,其余为地方和社团所有。丹麦政府和人民很早就重视造林。据记载,18世纪70年代在丹麦西部开始造林。目前丹麦是欧洲圣诞树的最大出口国,1990年出口总值4亿丹麦克郎。虽然丹麦的森林面积不大,但早在1805年就有了森林法。
林业税
丹麦从1904年就实行立地价值税制。1922年将税划分两种,即资产税和立地价值税合称剩余价值税。1957年冻结了剩余价值税,1966年取消了立地价值税,1972年废止了剩余价值税。现行的税制是固定资产税,但又含有立地价值税的某些内容。涉及林业的税如下:
(1)资产税。虽然资产税的税额不算小,但可以从收入中扣减,实际税赋每公顷为160克郎。
(2)所得税。一切营林支出和林道维修(不含新建)的支出均从收入中扣减。所得税包含两个部分,即一是来自资本收入,二是来自劳力收入。两者均属累进税。一般税率为50%。经过扣减资产税的每公顷每年的净收入为600克郎,税赋为300克郎。
(3)财产税。应税净财产在130万克郎以上者税率为1.5%,但森林及其商业财产可以扣减80%,即税率为0.3%。低于应税上限可再减60%,其实际税率为0.12%。在实际操作中灵活性很大,纳税人实际纳税额很小。用贷款购买森林可减少财产额,是一种投机。林主长期保持森林所有权可享受优惠税率0.1%。森林的平均价值每公顷3万克郎,则每年每公顷税款为:0.001×30000=30(克郎)
(4)遗产税。林主死亡时森林传给子孙,如果价值不超过100万克郎,税率为10%。遗产价值超过100万郎时,税率为32%。遗产税对森林没有特别的优惠。财产价值超过500万克郎,税率为24.6%,但随后的收费很高。如果遗产转移间隔期短,则税赋较重。假设1hm2森林的财产价值3万克郎传给后人,税率为15%,间隔期为30年,则每公顷每年的税款为:0.0246×0.15×0.85×30000=94(克郎)
(5)周转税。企业经营林产品和服务,税率为20.25%,如果周转额不到1万克郎,给予免税。
综上所述,林主的每年每公顷森林的平均税赋如下:
资产税160克郎,所得税(已扣减资产税)300克郎,财产税30克郎,遗产税94克郎,合计584克郎。
从以上的税赋可以看出,丹麦的林业税赋比较高。但丹麦的林主从圣诞树的经营收入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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