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4日由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中国室内装饰协会、北京市房地产法学会联合召开《规范格式合同 维护消费者权益》3.15案例推介会在北京朝阳区大望路新光天地六层松下盛一装饰(上海)有限公司会议室举行。
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李国光,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原主任、第十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原主任委员、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顾问杨景宇,中房协副会长兼秘书长、北京市房地产法学会会长苗乐如等领导出席会议并做发言。
绿家居联盟五大举措创消费者维权先例
中国室内装饰协会绿色家居环境委员会执行主任、绿家居联盟秘书长李洪帆代表CIDA出席了会议,并专门就绿家居联盟在保护消费者绿色家居权益方面的理念和体系建立及具体措施进行了演讲介绍。他说绿家居联盟以实现消费者“放心买,健康住”为主旨,通过制定《绿色家居评价》标准;建立绿色家居认证、追踪、监督体系;统一绿色家居标识;建立绿色家居官网、400电话等查询体系;建立绿色家居投诉机制,处理方式透明公开等五大举措维护消费者权益。
据了解,这五大举措综合应用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构建企业和消费者之间信赖综合平台,在国内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方面还属首例。绿家居联盟的做法获得大家的好评,通过李主任的介绍,与会相关机构希望开展相关业务的合作。
案例:法院判决维护消费者权益
一消费者在北京民乐建材中心十里河民乐橱柜世界的 “万和厨电” 商铺购买一套水槽且交纳预付款250元,2011年4月“万和厨电”商铺撤柜并卷走此250元,消费者遂向民乐建材中心索赔。民乐建材中心以《民乐橱柜世界装饰材料专用销售定货单》上没有加盖其售后服务专用章为由拒绝赔付,称定货单中顾客须知第1项和本店堂告示都写明:“您在本市场购物时,须要求商家开具民乐橱柜世界装饰材料专用销售定货单,并于当日到服务台加盖本市场售后服务专用章方可生效,否则本市场无法承担售后事宜。”而消费者的定货单未加盖售后服务专用章,不符合定货单的规定,因此无法赔付。消费者则认为:合同是否生效与加盖市场售后服务专用章无关。消费者在租赁柜台购买商品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柜台租赁期满后,可以向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民乐建材中心是柜台出租方,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定货单顾客须知第1项是格式合同的自我免责条款,应属无效。2011年8月2日消费者将民乐建材市场中心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确认订货单顾客须知中的第1项为无效条款,要求民乐建材中心退还预付款250元,并赔偿其为解决此事花费的交通费10元、手机话费1元。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消费者在租赁柜台购买商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消费者签订的定货单系民乐建材中心事先拟定并重复使用的制式定货单,属于格式条款。现顾客须知第1项关于定货单须当日加盖市场售后服务专用章方可生效,否则市场无法承担售后事宜的规定,明显与前述法律规定市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条件不相符,该条款以是否加盖市场售后服务章来确定是否承担售后事宜,属于不当的排除了经营者的主要责任,排除了消费者的主要权利,该条款无效。
2012年9月11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确认北京市民乐建材市场中心的民乐橱柜世界装饰材料专用销售定货单中顾客须知第1项“您在本市场购物时,须要求商家开具民乐橱柜世界装饰材料专用销售定货单,并于当日到服务台加盖本市场售后服务专用章方可生效,否则本市场无法承担售后事宜”的内容无效;判决北京市民乐建材市场中心退还消费者250元货款,赔偿消费者10元交通费和1元手机话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