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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专利纠纷何时了
本刊编辑部
事件:今年初全球地板巨头Unilin在德国诉深圳市燕加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专利侵权一案,于09年9月30日在德国汉堡法院开庭。
中国地板遭遇国际阻击之历史回顾:
2007年1月10日:中国地板“337”遭遇。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对全球地板企业337调查案在历时一年半之后有了终裁结果,对全球38家木地板企业的“337调查”,ITC终裁裁定这些企业在美国销售的地板侵犯了荷兰Unilin公司、爱尔兰地板工业公司和美国Unilin北卡罗莱纳地板公司的地板锁扣专利,这其中包括18家中国木地板企业。同时,ITC还签发了普遍排除令,根据该令要求美国海关随后限制了相关产品的进口。这意味着中国企业在初裁中获胜的“第七号锁扣”专利也被推翻。我国近60%的出口企业遭遇过国外各种技术性贸易壁垒,造成的损失每年约有几百亿美元。3月,美国参议院财政委员会向美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提交针对美硬木和胶合板产业启动332调查的申请,要求其根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2条,对2002至2006年美国硬木地板和胶合板产业的竞争力状况进行“常规性事实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
CWI 新闻评弹:
众所周知,知识产权问题一直是中美贸易摩擦的一个焦点。由于337调查具有申请门槛低制裁措施严厉、调查程序简单、应诉费用高昂等特点,337调查成为美国公司打击竞争对手的大棒。国外公司凭借自己的知识产权优势,不仅依靠基础专利占据市场,而且将后续改进技术和外围相关技术都申请专利,形成专利池,使竞争对手难以突破。337调查遏制了中国产业升级和产品的出口,企图把我国产业局限在价值链的最低端。原告通常会采取调查和诉讼双管齐下的策略,非常娴熟地把中国企业拖入纠纷的泥潭。
积极参与调查是对于被调查企业是非常必要的,因为被诉企业参与调查也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如果我国企业放弃主张权利,根据美国有关法律规定,就等于自动承认侵权,在“337调查”中的败诉意味着相关产品从此不能进入美国市场。我们的企业只有主动应诉,才能维护自身权益,保住企业的市场利益。主动应诉固然重要,防患未然也必不可少。企业在产品进入美国之前,应该对美国的知识产权法律规范有所了解,知道出口产品自身的知识产权现状是否与美国的有关产品的知识产权相冲突。如果可能,应该在产品进入美国市场之前就相关技术向美国主管部门申请专利,获得在美的专利权。同时,还要清楚出口到美国的产品与美国相关行业的关系,以及对其影响程度等。
另外,07年4月,中国林产工业协会竹材专业委员会,由大庄、升达等23家国内竹地板企业联名发出一份中英文声明。该声明称:国外某些公司滥用知识产权,无理指控中国公司生产出口的竹地板侵犯美国第5543197号专利权及在其他国家的同族专利权,是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本会谨严正忠告国外某些公司,请立即停止散发该种函件的不正当威胁行为。否则将不得不采取正义的法律行动。”该声明成为了中国地板界对国际知识产权纠纷发动的第一次主动进攻。行业协会和企业之间的联合的作用不可小觑。
要从根本上改变中国地板企业在知识产权诉讼被动局面,我们的企业就必须走自主创新之路,增加研发投入,拥有更多的自主知识产权,提高自身的科技竞争力,这才是根本的解决之道。
背景知识:
一、“332调查”
根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2条规定,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应美国总统、众议院筹款委员会、参议院财政委员会和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的要求,自行对包括美国与他国产业竞争态势在内的任何涉及关税和贸易的事件,进行“常规性事实调查(general fact finding investigations)”并出具报告,即进行“332调查”。通俗地说,332调查是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涉及关税或国际贸易的问题进行的调查,重点调查美国与其他国家相关产业的竞争状况。
根据法律规定,除非有特别要求,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做出的332调查最终报告不包含任何政策性建议,也不得为任何由总统实施的贸易行为提供法律依据。但实际情况是,332调查经常成为美国未来启动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等贸易救济措施的先兆。如2000年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应众议院要求,对美、中两国焦炭产业的情况进行了332调查。2001年9月,美国商务部即裁定该产品构成倾销,最终导致产自中国产品几乎完全退出美国市场。
二、“337调查”
美国“337条款”禁止的是一切不公平竞争行为或向美国出口产品中的任何不公平贸易行为。这种不公平行为具体是指:产品以不正当竞争的方式或不公平的行为进入美国,或产品的所有权人、进口商、代理人以不公平的方式在美国市场上销售该产品,并对美国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损害威胁,或阻碍美国相关产业的建立,或压制、操纵美国的商业和贸易,或侵犯合法有效的美国商标和专利权,或侵犯了集成电路芯片布图设计专有权,或侵犯了美国法律保护的其他设计权,并且,美国存在相关产业或相关产业正在建立中。 根据法律规定,“337条款”调整的是一般不正当贸易和有关知识产权的不正当贸易。一般不正当贸易的法律构成要件有两个方面:(1)美国存在相关产业,或该产业正在建立中;(2)损害达到了一定程度,即,损害或实质损害美国的相关产业,或阻止美国相关产业的建立,或压制、操纵美国的商业和贸易。知识产权方面的不正当贸易的法律构成要件也包括两个方面:(1)进口产品侵犯了美国的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专有权;(2)美国存在相关产业或相关产业正在筹建中。
其程序大致有申请、ITC发起调查、举行听证、初步裁决、最终裁决等几个环节。其中,ITC在收到申诉的30日内,根据申诉的内容决定是否展开调查。如果ITC认为申诉理由成立,则公布发起调查的通告,指派一名行政法官主持调查。发起调查后,通知被诉方,若被诉方是美国厂商,20日内做出书面答复;若是外国厂商,则在30内答复。调查阶段通常会持续5个月到6个月。接着在行政法官的主持下,举行各方均应参加的听证会。根据听证和相关证据,行政法官做出初步裁决。之后的10日内,任何一方当事人(缺席方除外)可以要求ITC对于初步裁决相关的问题进行审查。如果不审查,则初步裁决就自动成为ITC的最终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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