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白朝鲜族自治县集体林业管理条例》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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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09-19 06: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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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林业局报,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制定的《长白朝鲜族自治县集体林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1年2月23日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报经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县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自2001年6月15日起施行。
该《条例》依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以及《吉林省集体林业管理条例》,结合本县实际,对全县集体林的经营、培育、保护及采伐利用等方面作了具体的补充规定。并对乡镇林业站的建设作了明确阐述。《条例》第三条规定:“自治县林业局是集体林业的主管部门。乡(镇)林业工作站受自治县林业局的委托,负责本辖区集体林发展和林地经营管理”。第十一条规定:“乡(镇)林业工作站的建设统一纳入自治县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林业工作站所需事业经费纳入自治县地方财政预算”。这些规定,对进一步加强和巩固全县乡镇林业站的基础地位和作用,确保林业站的机构稳定起到积极的作用。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位于吉林省东部边陲,是吉林省重点林区县份。全县11个乡镇林业站,所辖集体林地面积60050公顷,占全县林地面积的25.8%,其中有林地面积40238公顷;集体林活立木蓄积量4299509立方米,占全县活立木总蓄积的17.3%。乡村集体林业是全县林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以来,自治县的乡村集体林业得到较快发展,对扩大全县的森林面积,改善生态环境,发展农村经济,促进农民增收致富发挥了重要作用。《条例》的实施,对进一步规范全县集体林业的管理,保护经营者的利益,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促进集体林业持续健康发展,加快全县农村经济的发展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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