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合板加工贸易单耗标准》今年1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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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10-31 0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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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海关总署与国家经贸委联合下发“署税发[2001]263号”(《海关总署、国家经贸委关于下发<胶合板加工贸易单耗标准>的通知》,通知“自2001年11月1日起开始实施。本标准实施后,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应严格按标准审批加工贸易合同(包括结转深加工),各地海关应严格按本标准进行备案、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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