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波三折 震惊全国的大兴安岭假造林案真相大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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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12-08 0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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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是个好日子。北疆边陲漠河县最大的会堂改装成了法庭,上午9时,
会堂内座无虚席,大兴安岭中级人民法院在这里就震惊全国的假造林案进行重
审宣判。
原告张庆华等25人诉被告大兴安岭西林吉林业局(以下简称西林吉林业局)
营造林生产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涉及九千七百多公顷国有资源林造林质量问
题,为此,该案引起全国注目。大兴安岭中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3月17日受
理此案,同年11月11日做出一审判决。原被告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黑
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10月31日做出终审判决。判决后,原审被告
西林吉林业局不服遂申请再审,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2月25日
以西林吉林业局在法庭限定的期限内未能举证证明其请求成立,驳回其再审申
请。原审被告西林吉林业局不服继续申诉。
本报于2001年5月31日以《近万公顷人工林到底出了什么问题》?为题
首先披露本案,随之国务院委派国家林业局派出调查组;6月12日本报又以
《大兴安岭假造林案有进展》为题报道了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6
月7日做出撤销两审判决将该案发回大兴安岭中院重审的情况;9月3日,本
报再以《让大山作证》为题,报道了本案9月1日开庭重新审理的情况。
重审中原审原告张庆华等仍坚持有验收单就算造林质量合格,要求西林吉
林业局给付一千二百余万元造林款;原审被告西林吉林业局则在提出大量质量
问题证据的前提下,坚持现场鉴定是本案定案的关键。合议庭认为营造林质量
问题是原、被告双方诉辩的争议焦点,根据庭审中现有的证据不能科学、充分
地证明当时营造林质量的实际情况,重审法院决定由该院司法鉴定中心聘请专
业技术人员对原告承包的营造林质量依法进行鉴定。受托鉴定单位经实地勘验
认为,营造林作业的现场火烧迹地清理、整地、植苗作业情况比较易于辨别,
可以确定当时的作业质量。经核验鉴定,于2001年9月16日作出鉴定结论:
已整地穴数占设计造林穴数的28.8%;当年植苗率不超过28.8%,植苗株数保
存率为21.8%。
依据鉴定结果,重审法院认为:张庆华等25人与西林吉林业局营造林承
包合同有效,双方应当严格执行合同。但原审原告承包的造林地营林质量经本
院鉴定其当年整地(即挖树坑)穴数仅占设计造林穴数的28.8%,3年后苗木保
存率无法达到合同所规定的81%,原审原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自行承担因
违约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法院判决:驳回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审被告西林吉林业局当庭表示赞同法院判决,不上诉,原审原告张庆华
等25人及诉讼代理人均未到庭。
宣判后,西林吉林业局领导表示:林业局正在与专家商讨9700公顷造林
地的补救方案,同时,追查假验收单的工作正在深入开展。本报将对此事继续
跟踪报道。
摘自:《法制日报》2001年12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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