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森林条例》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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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12-14 0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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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召开的福建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了《福建省森林条例》并决定于2002年1月1日开始实施。
《条例》(福建省森林条例)是在1992年2月28日福建省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森林法实施办法》的基础上修改制定的。《条例》保留了原《实施办法》具有福建特色的条款,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坚持改革开放,遵循森林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协调统一的原则,对与修订后的《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重复的规定和经实践证明操作性不强的规定予以删除,保持了林业法规和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突出了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条例》共9章52条,有总则、森林分类经营管理、森林保护、值树造林、森林采伐、木材经营和运输、林农利益保护、法律责任、附则。对森林分类经营、森林保护、值树造林、森林采伐、木材经营和运输、林农利益保护、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予以规范。
《条例》明确规定:乡镇林业工作站是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派出所机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按照政府投入与受益合理承担的结合的原则,多渠道筹集;稳定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国有林场、国有林业采育场等国有单位的经营区,维护其合法权益;征占用林地必须支付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并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对林木采伐实行限额管理,使用全国统一的林木采伐许可证,严禁擅自采伐公益林。林权单位或个人生产的木材,有权自行销售;从林区运出木材或者运输木材经过林区,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林业主管部门核发运输证件,林业站凭木材运输证件放行;运输进口木材,赁海关证明放行。对林农权益保护明确规定:林农对其所有的森林、林木依法享有所有权、对其使用的林地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维护自留山经营者合法权益,稳定、落实自留山政策。这些规定对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调动生产积极性,加速木材流通推进福建林业改革和发展都将产生重大和深远影响。
摘自:《林产品信息报》(闽林 林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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