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工木材经营双重约束之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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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07-10 06: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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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材作为森工经济的主体资源,其经营规模与水平有赖于木材资源供给能力。作为资源型的木材经营企业,从根本上说,必然受木材资源的约束。随着国家天然林保护工程的启动和实施,木材生产与经营受资源约束更为明显,木材供需矛盾更加突出;同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和发展,木材作为一种普通商品,若要实现其价值,就必须通过市场交换,因此又必为市场约束。木材经营的资源与市场的双重约束。是森工木材经营企业必须正视的问题,只有通过分类经营才能解决这个问题。
1、 资源约束与分类经营
森工经济离不开木材资源的培育与开发,无论多种经营、替代产业如何发展壮大,从根本上说,都是以木材资源为依托的,所以木材资源是森工经济的物质基础。资源约束其一表现为木材资源是森工经济的主要物质对象、经济前提,没有木材资源就没有森工经济。这种对象约束,一方面决定了资源的消耗是主要的大量的和长期的。要维持森工经济产业性质就必然消耗木材资源。过去这种消耗被理解为尽可能地扩大木材生产来满足单一木材需求,并将此作为唯一目标,森工经济就是木材生产经济,其研究目的是如何提高木材生产力,其结果往往造成木材资源枯竭。这种通过数量消耗——大规模采伐消耗木材资源的做法(过去的大面积皆伐即是代表)解决不了了这种对象约束,只有通过分类经营,界定可采取资源范围,才能迫使人们走集约经营之路,通过提高单位资源质量和产量,提高林地生产力解决木材供给。同时通过分类经营可以实现不同种类资源的优势利用,进而通过定向培育以支撑规模经济,过去不分资源特点,一味木材生产,单一利用的大木头经济损害了资源利用的优势价值,也不能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其二木材资源总体是稀缺的,在一定时期内可利用的木材资源在存量上是有限的。既然如此,有限的资源就面临着在诸多需求中加以选择利用的问题。作为一种存量约束,事实上,在资源稀缺及多样利用与需求之间存在着矛盾。长期以来,以满足木材需求为主的单一资源消耗战略面临着资源与社会各方面强劲挑战:资源断档,可采资源枯竭,使这一战略失去了物质依托;随着过量开采,仅靠自然禀赋,以遗产性天然林支撑林产工业大规模利用的时代已经过去了。木材资源多样化功用日益受到重视,满足多样化需求,尤其是重视环保、生态效益的要求更加强烈,这使得人们不得不放弃高强度消耗资源以满足单一工业需求的做法。但是木材需求强劲持续增长与环保等社会需求产生了资源利用上的矛盾,消耗与保存都面临增长的需求压力。这种资源利用上的二难境地要求人们不得不对传统资源经营方式进行反思,必须正视资源利用的选择问题,将有限的资源合理分配于多样需求之中,特别是保证提供大量的公共物品的需求。只有通过分类经营,确定资源不同培育与利用方向,以满足木材需求与其他公益需求,分类经营可解决合理分配资源,解决资源利用上“争嘴”的矛盾。其三,再进一步分析,木材资源在成熟速度上相对于木材需求来说是缓慢的。木材资源生产周期长、生长速度慢。而随着木材需求增加引致的生产规模扩大和采伐技术进步,采伐量及消耗量大于成熟量,造成可采资源不断减少,以至枯竭。如果不人为限额采伐,可采资源迟早用尽。因此,这种增长约束要求必须加快资源培育同时缩短工艺利用周期,提高生长速度和生长量,只有分类经营,定向培育,才能实现这种要求。
从资源约束分析表明,资源约束作为一种经营对象约束,要求保护资源,适应多样化需求,支撑多种产业,这就需要解决开采与保存关系,通过分类经营,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不能再走普遍性消耗资源损害相关产业及人类整体利益之路;作为一种存量约束,要保持森工经济主体地位,就木材需求而言,必须解决木材需求与木材存量关系,必须建立起能够支撑大规模工业利用的商品原料林,增加储备;作为一种增长约束,必须解决资源消耗过快与资源增长,成熟缓慢的矛盾,实行定向集约培育和经营,通过分类经营,一方面可适应并兼顾除木材需求以外其它如生态公益等方面需求,符合生态环保利益,摈弃那种牺牲其它需求只满足单一木材需求的做法,不与环保等争口,确保林业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保持了森工经济主体产业地位,划出工业用林,商品林,并实行集约经营,有利于资源培育、营材产业化,最终满足木材需求。
2、 市场约束与分类经营
在市场条件下,产品成为商品,其价值得到实现,必须通过市场交换,通过市场机制作用,受市场规律制约。木材资源也不例外,同样受市场价值规律、供求规律、竞争规律约束。在这里,价格作为“一只看不见的手”引导生产和消费行为,表现为木材商品种类、数量、质量、售价及服务等方面对多样变化市场的适应性。分类经营是从资源培育管护的角度来解决资源的市场适应性问题,进而为开发市场创造条件。
第一, 森工经济受市场约束情况,首先表现在木材资源市场化的程度上。木材资源具
有多重功 用,有形产品其价值可以计量因而可以进入市场进行交换,而无形产品,如对环境、农业的保护作用其价值无法计量,不能进入市场进行交换。其次,还表现在木材资源效益的外部性上,木材资源生态效益的外溢,使投入者不能独占产业效益,而非投入者却能无偿分享,这不符合商品经济等价交换的原则。如不解决这种现象,就会挫伤投入者的积极性,无人愿意投资及经营。只有通过分类经营,明确哪些资源承担公益职能,进而国家对口专项扶助进行培育管理,明确公益林不参与市场机制调节。同时在木材售价上考虑到资源生态效益,调整木材价格构成,提高木材资源市场价格。通过分类经营,可以解决市场机制对资源培育方式无效的问题,保证了资源公益需求及其来源的稳定性。
第二, 就木材生产而言,木材生产商业化利用必然受市场机制作用,受市场规律约束。
木材作为具有一定弹性的商品,随着资源减少,可替代资源的开发利用,某一时期某一区域市场对木材需求必然随产量、价格变化而变化。木材产量高,售价降低,需求增加,反之减少。这种源于市场引起的波动要求森工企业必须通过类似期货交易途径,确定并预期产量和价格,避免供求不平衡造成资源浪费和价值损失。实行分类经营,特别是分树种经营,定向培育,则会使企业按市场需求情况决定生产多少,如何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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