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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我国税收政策调整对地板业发展的影响(一)
2006-12-30 18:01:58 阅读 1341次 分享 0次

2006年我国对资源类商品的出口税收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整,其中涉及到地板方面的调整有3次,对国外的地板进口企业及我国的地板出口企业都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为了使国内外的地板贸易商能够更清楚地了解我国地板税收方面的政策变化,特将2006年涉及到地板税收方面的政策总结分析如下。

1、地板消费税的征收

1.1政策条款

2006年3月20日我国政府公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通知将实木地板列为新增税目,对实木地板征收5%的消费税。征收方式是在生产环节征收,而不是由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额外支付。

通知还对实木地板的范围进行了解释,包括各类规格的实木地板、实木指接地板、实木复合地板及用于装饰墙壁、天棚的侧端面为榫、槽的实木装饰板。未经涂饰的素板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

1.2具体实施细节

(1)本公告自2006年4月1日起执行。

(2)本通知实施以后,属于新增税目、取消税目和调整税目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因质量原因发生销货退回的,依照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家税务局另行规定。

(3)商业企业2006年3月31日前库存的属于本通知规定征税范围的应税消费品,不需申报补缴消费税。

(4)对单位和个人欠缴的消费税,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及时清缴。

(5)出口企业收购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应退税额的计算,以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注明的税额为准。

1.3消费税的征收对我国地板业的影响

对实木地板征收5%的消费税后,税赋将达到11%~12.5%,无疑直接增加了企业的税赋成本,大大降低了企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部分“进料加工”企业为了保持竞争力,会采取“离岸公务”业务来减少税赋成本,这样在国内的生产环节仅体现“来料加工”业务。

根据我们的分析,“来料加工”业务可以使企业减少约60%的税赋,而出口贸易额也降低了72%左右。如果2005年,我国实木地板出口企业全部由“进料加工”改为“来料加工”,我国将减少约1070万美元的税收。但是不可否认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我国的森林资源。

2、部分木制品出口退税率的调整

2.1调整出口退税率和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通知

2.1.1政策条款

2006年9月14日我国政府公布了《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 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和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通知》(财税「2006」139号)。此次出口退税率的调整并非只针对某一类产品,而是涉及到相当广泛的范围,是对“两高一资”(高能耗、高污染、资源类)产品的全线调整,以达到限制这些产品出口的目的。

本次出口退税率调整取消了部分枕木压制软木及部分木制品的出口退税,并且将部分木制品和家具的出口退税率由13%降至11%,主要包括退化木,部分胶合板,多层板,木制拼花地板等木制品及部分木家具产品。(具体商品清单表格见本刊第10期)《部分木材制品出口退税率调低对木材行业的影响》一文。

通知中表示将此前已经取消出口退税以及本次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对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的商品进口一律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禁止类目录的具体商品名称及税号由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发布。对此前已经由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海关备案的加工贸易业务,准予按原进口保税政策在有效期内执行完毕。如有到期未完成复出口的,不予延期,按加工贸易内销规定办理。由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根据上述精神另行对外发布公告。上述规定也适用于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2.1.2具体实施细节

(1)本次出口退税率调整自2006年9月15日起执行。

(2)对2006年9月14日之前(含14日)已经签定的出口合同,凡在2006年12月14日(含14日)报关出口的上述调整出口退税率的货物,出口企业可以选择继续按调整之前的出口退税率办理退税。但是出口企业必须在2006年9月30日之前持合同文本到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登记备案,逾期未办理备案的以及2006年12月15日以后报关出口的,一律按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执行。

上述出口合同是指:合同签订日期、商品名称、单价、数量、金额等内容明确,经出口企业和外商双方代表签字确认或盖章,符合《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真实有效的书面出口合同,对不符合规定的合同一律不得修改。具体出口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由税务总局另行下达。

出口企业采取涂改、伪造、倒签日期等手段牟取非法利益的,一经发现,税务机关不予退税,已退或多退税款予以追回,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2.2补充通知

根据各地反映的财税「2006」139号文件执行和附件中存在的问题,2006年9月29日我国政府公布了《财政部 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6」145号)对财税「2006」139号发布了补充通知,对附件中有关商品的税号及退税率进行了调整,对于木制品方面,只对竹制一次性筷子的税则号进行了修改,同时公布了2006年9月15号之前已经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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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我国对资源类商品的出口税收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整,其中涉及到地板方面的调整有3次,对国外的地板进口企业及我国的地板出口企业都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为了使国内外的地板贸易商能够更清楚地了解我国地板税收方面的政策变化,特将2006年涉及到地板税收方面的政策总结分析如下。

1、地板消费税的征收

1.1政策条款

2006年3月20日我国政府公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通知将实木地板列为新增税目,对实木地板征收5%的消费税。征收方式是在生产环节征收,而不是由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额外支付。

通知还对实木地板的范围进行了解释,包括各类规格的实木地板、实木指接地板、实木复合地板及用于装饰墙壁、天棚的侧端面为榫、槽的实木装饰板。未经涂饰的素板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

1.2具体实施细节

(1)本公告自2006年4月1日起执行。

(2)本通知实施以后,属于新增税目、取消税目和调整税目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因质量原因发生销货退回的,依照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家税务局另行规定。

(3)商业企业2006年3月31日前库存的属于本通知规定征税范围的应税消费品,不需申报补缴消费税。

(4)对单位和个人欠缴的消费税,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及时清缴。

(5)出口企业收购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应退税额的计算,以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注明的税额为准。

1.3消费税的征收对我国地板业的影响

对实木地板征收5%的消费税后,税赋将达到11%~12.5%,无疑直接增加了企业的税赋成本,大大降低了企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部分“进料加工”企业为了保持竞争力,会采取“离岸公务”业务来减少税赋成本,这样在国内的生产环节仅体现“来料加工”业务。

根据我们的分析,“来料加工”业务可以使企业减少约60%的税赋,而出口贸易额也降低了72%左右。如果2005年,我国实木地板出口企业全部由“进料加工”改为“来料加工”,我国将减少约1070万美元的税收。但是不可否认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我国的森林资源。

2、部分木制品出口退税率的调整

2.1调整出口退税率和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通知

2.1.1政策条款

2006年9月14日我国政府公布了《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 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和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通知》(财税「2006」139号)。此次出口退税率的调整并非只针对某一类产品,而是涉及到相当广泛的范围,是对“两高一资”(高能耗、高污染、资源类)产品的全线调整,以达到限制这些产品出口的目的。

本次出口退税率调整取消了部分枕木压制软木及部分木制品的出口退税,并且将部分木制品和家具的出口退税率由13%降至11%,主要包括退化木,部分胶合板,多层板,木制拼花地板等木制品及部分木家具产品。(具体商品清单表格见本刊第10期)《部分木材制品出口退税率调低对木材行业的影响》一文。

通知中表示将此前已经取消出口退税以及本次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对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的商品进口一律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禁止类目录的具体商品名称及税号由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发布。对此前已经由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海关备案的加工贸易业务,准予按原进口保税政策在有效期内执行完毕。如有到期未完成复出口的,不予延期,按加工贸易内销规定办理。由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根据上述精神另行对外发布公告。上述规定也适用于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2.1.2具体实施细节

(1)本次出口退税率调整自2006年9月15日起执行。

(2)对2006年9月14日之前(含14日)已经签定的出口合同,凡在2006年12月14日(含14日)报关出口的上述调整出口退税率的货物,出口企业可以选择继续按调整之前的出口退税率办理退税。但是出口企业必须在2006年9月30日之前持合同文本到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登记备案,逾期未办理备案的以及2006年12月15日以后报关出口的,一律按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执行。

上述出口合同是指:合同签订日期、商品名称、单价、数量、金额等内容明确,经出口企业和外商双方代表签字确认或盖章,符合《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真实有效的书面出口合同,对不符合规定的合同一律不得修改。具体出口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由税务总局另行下达。

出口企业采取涂改、伪造、倒签日期等手段牟取非法利益的,一经发现,税务机关不予退税,已退或多退税款予以追回,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2.2补充通知

根据各地反映的财税「2006」139号文件执行和附件中存在的问题,2006年9月29日我国政府公布了《财政部 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6」145号)对财税「2006」139号发布了补充通知,对附件中有关商品的税号及退税率进行了调整,对于木制品方面,只对竹制一次性筷子的税则号进行了修改,同时公布了2006年9月15号之前已经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清单。

 

责任编辑:宋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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