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保工程区木材加工等企业关闭破产政策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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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9-04 06: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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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保工程区森工企业金融机构债务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木材采伐企业债务,国家已出台相关免除政策;另一类是木材加工等企业债务。近日,国家林业局、财政部、中国银监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天然林保护工程区木材加工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的通知》(林计发[2006]159号),明确了天保工程区木材加工等企业关闭破产相关政策及工作程序。
一、关闭破产范围。天保工程区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以木材为主要原料的木材加工企业,以及为木材采伐服务的林机修理修配、物资供应和木材经销运输等企业,均可申请纳入关闭破产范围。
二、破产企业债务与相关担保责任处理政策。纳入关闭破产范围的木材加工等企业按照《企业破产法(试行)》实施破产,各债权金融机构配合做好相关工作。森工企业或林业主管部门为拟破产企业提供担保而确实无力承担担保责任的,经债权金融机构与森工企业或林业主管部门协商,可直接解除担保责任。
三、工作程序。首先由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对所属拟破产的木材加工等企业制定职工安置方案,报同级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逐级审核、汇总,于2006年9月底前报国家林业局;其次,国家林业局对企业名单和职工安置方案是否确实可行等进行审查,将其中审核合格的拟破产企业名单及需处理的债务金额、担保金额向中国银监会推荐;最后,中国银监会组织各有关债权银行总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进行审核。
四、妥善做好职工安置工作。要成立以同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企业主管部门、社保部门、主要债权人参加的企业关闭破产工作领导小组,统筹解决破产过程出现的各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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