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出台木材经营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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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6-27 16:2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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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木材经营加工的管理,规范对经营加工木材许可证的审核、审批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广州市出台了《木材经营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已于6月1日起实施。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木材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审批、发放和管理工作。从事木材经营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申请木材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证经营加工木材。
木材经营许可证按木材消耗量和企业规模实行分级审批制度。经营销售木材及其半成品和年加工木材能力1万立方米、木片0.2万绝干吨以下的,由当地区、县级市或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年加工木材能力1万立方米、木片0.2万绝干吨以上(含1万立方米、木片0.2万绝干吨)、年消耗林木资源5万立方米以上的,由当地区、县级市或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年消耗林木资源10万立方米以上的加工企业,由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木材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审批、发放和管理工作。从事木材经营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申请木材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证经营加工木材。
木材经营许可证按木材消耗量和企业规模实行分级审批制度。经营销售木材及其半成品和年加工木材能力1万立方米、木片0.2万绝干吨以下的,由当地区、县级市或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年加工木材能力1万立方米、木片0.2万绝干吨以上(含1万立方米、木片0.2万绝干吨)、年消耗林木资源5万立方米以上的,由当地区、县级市或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年消耗林木资源10万立方米以上的加工企业,由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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