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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控制外贸出口的过快增长,减少贸易摩擦,促进经济、外贸增长方式的转变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日前,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改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规定自2007年 7月1日起,调整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政策。通知规定,部分木板和一次 性木制品将取消出口退税;部分木制品出口退税率进一步下调至5%,家具出口退税率下调至11%或9%。
这次政策调整共涉及2831项商品,约占海关税则中全部商品总数的 37%,主要包括:取消了553项“ 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降低2268项容易引起贸易摩擦的商品的出口退税率,将10项商品的出口退税改为出口免税。
考虑到去年出口退税政策调整设置过渡期出现的问题,这次出口退税政策调整没有设置过渡期。
有对外承包工程资质的出口企业在2007年7月1日之前已经中标的长期对外承包工程或已经签订价格不能更改的长期对外承包工程合同所涉及的出口设备和建材,凡在2007年7月20日之前持有效中标证明(正本和副本) 或已经签订的长期对外承包工程合同(正本和副本)及工程概算清单,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登记备案的,准予仍按原出口退税率执行完毕。对在2007年7月20日之前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一律按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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