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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强化木地板生产的发展
2003-06-02 06:00:00 阅读 1867次 分享 0次
  我国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商品名称强化木地板)的销售和生产是近几年来在铺地材料中增长最快的。我国1994年第一次从瑞典进口强化木地板,当时市场销售价500元/㎡以上,只有极少数人使用,年销售量仅几万㎡。1996年开始引进强化木地板生产线后,随着国人对这种地板的认同和价格逐渐降低,强化木地板从我国南方到北方陆续被普通消费者所接受。其生产量和销售量也急剧增长,到2000年生产量已达3000万㎡左右,销售量达到5500万㎡左右,分别居世界第三位和第二位。2001年又有了进一步的增长。   随着销售形势的看好,大量小型强化木地板厂纷纷上马。有些厂利用消费者对这种新型地板了解不够和贪图便宜的心理,大量生产假量伪劣产品,低价出售,造成市场上鱼龙混杂的不正常局面。这不仅败坏了强化木地板地声誉,而且造成市场价格的极大混乱,使得一些优质强化木地板生产厂的正常生产、经营难以为继。   为了规范强化木地板市场,保护生产者和消费者利兴,我国在2000年5月19日发布了《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国家标准(GB/T18102-2000),并从当年8月1日起实施。根据这个标准,国家有关部门对生产和市场销售的强化木地板进行了多次抽检,并将检测结果地媒体上公布,对提高消费者对这种产品的了解和整顿生产销售秩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对其原材料台高密度纤维板(HDF)和浸渍纸的生产和质量的提高也有很大的促进。   该标准虽然是2000年发布和实施的,但其审定时间却是在1999年3月未,当然起草时间就更早了。而当时国内强化木地板生产厂家仅30余家,1998年全国的销售量也仅1800万㎡左右,均处于刚刚起步状态。大家对这种产品的研究和了解还不是十分深入,有些试验做得不是很多,标准中规定的检验项目、指标和试验方法除了参照欧洲强化木地板标准的讨论稿(PVEN13329)外,主要就是依据GB/T15102-94《浸渍胶膜纸饰面人造板》。   在执行本标准的过程中,国内强化木地板的生产急剧发展,其生产厂家和销售商陆续发现了该标准一些不够完善的地方,再加上国家一些相关标准的出台,尽快修订该标准,使它能更好地适应生产、销售和使用的需要,促进我国这种产品的健康、积极发展就成为当务之急了。而2000年6月正式颁布执行的欧洲强化木地板标准(EN13329)更值得我们借鉴。   在执行该标准的过程中,我们度为下面一些内容有必要加以修改和补充。   1 在地板的“规格尺寸及偏差”中增列正方形地板的规定。   在GB/T18102-2000《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的表2中所列的地板标准均为宽度不超过225mm,长度不超过1180mm的矩形地板。而在2001年10月上海国际铺地材料展览中,就有不只一个生产厂家推出了300mm×300mm~400mm×400mm的正方形的强化木地板,它们配上适当的装饰图案(如仿大理石花纹等)就给人一种全新的感觉。   虽然本标准的5.3.4条规定了“经供需双方协议可以生产其它规格的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但是对其尺寸偏差的的规定却无法适应这种正方形地板的生产。这是因表3中“面层净长偏差”一项规定“公称长度1n≤1500mm时,1n与每年测量值1m之差绝对值≤1.0mm”,而“面层净宽偏差”则规定“公称宽度Wn与平均宽度Wa之差绝对值≤0.1mm,宽度最大值Wmax与最小值Wmin之差≤0.2mm”,这样前者各块地板间长度最大差值可达2.0mm,而后者公允许0.2mm,这样的规定对正方形地板的检测就可能带来一些不必要的争议。而且若其一对边长尺寸按照对长度的要求来生产和检测,则势必会造成铺装的困难和铺装后整体效果变差。   在ENI13329中对此规定却比较严谨、科学它除了对面层长度、宽度的尺寸偏差要求有所规定外,还专门有对1=w的正方形地板的规定:相对于公称尺寸,△1平均≤0.1mm、△w平均≤0.1mm、1max-1min≤0.2mm、Wmax-Wmin≤0.2mm。这样既不会在检验时引起岐见,又可保证铺装效果,是值得我们借鉴的。   2  表面耐磨性的分类   在本标准中地强化木地板的表面耐磨性仅分为家庭用和公共场所用两种,其指标分别是6000转和9000转。前者大体相关于EN13329的AC3,即住宅用的加强型(23级)和公共场所用的普通型(31级)的指标;后者则接近欧洲标准的AC4,即公共场所用的标准型(32级)。如果面层使用美国Mead公司耐磨表层纸的话,其定量分别是45g/㎡和62g/㎡。但家庭住宅中和公共场所各处地板的负荷是有很大差别的,在欧洲标准中充分考虑到这一点,共规定了AC1~AC5五个不同的等级,分别对应不同的使用场合,它们所使用的耐磨表层纸的定量也从33g/㎡至76g/㎡,这样在向基材压贴时所用的平衡纸定量和上胶量也就会不同,当然对应地板产品的生产成本和销售价格也应该有所差别。相比之下本标准中耐磨性分类只简单分成家用和公共场所用两类就显得不是太合适了。一方面对家用地板要求恐怕高了一些,造成资源的浪费和消费者经济负担的增加;另一方面对某些公共场所用的地板恐怕指标又低了一些(如对应欧洲标准中AC5的使用场合)。据了解,我国每年进口定量为33g/㎡和38g/㎡的耐磨表层纸数量不算少,而且户对这部分地板的反映也并不突出。   3  地板的耐水蒸汽性能   这一指标在EN13329中并未限定。我们可能是按GB/T1502-94《浸渍胶膜纸饰面人造板》中的有关规定沿用而来。虽然强化木地板直接受沸水蒸汽作用的机会极少,但这项指标对反映表层纸在热压后胶层分布均匀性和固化程度及表层纸与装饰纸的结合状况还是有所帮助的。但恐怕在规定其要求时,对所使用的耐磨表层纸含有相当数量的A12O3微小颗粒,它们与纸中纤维和浸胶后与周围胶分子的结合都与普通浸渍用原纸有所不同,在压贴过程中的结合也不会完全等同于普通表层纸这一点予足够的考虑。   据了解,目前大多数强化木地板产品在进行这项指标检测时,很难做到标准规定的“无突起、变色和龟裂”,尤其是变色。有的厂家对此作了观察和研究,这种情况多是由于试验时水蒸汽从A12O3颗粒周边浸和造成的。轻微变色往往对地板的耐磨性和耐污染性的影响多不明显,而仅仅因为在耐水蒸汽试验时有轻微变色就判定地板不合格是非常遗憾的。实际上各厂家对执行这一指标的规定并不是十分认真的,因此建议除优级品外,一等品和合格品对这一项指标应该允许有轻微变色。   4 地板的耐光性   这一项指标在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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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商品名称强化木地板)的销售和生产是近几年来在铺地材料中增长最快的。我国1994年第一次从瑞典进口强化木地板,当时市场销售价500元/㎡以上,只有极少数人使用,年销售量仅几万㎡。1996年开始引进强化木地板生产线后,随着国人对这种地板的认同和价格逐渐降低,强化木地板从我国南方到北方陆续被普通消费者所接受。其生产量和销售量也急剧增长,到2000年生产量已达3000万㎡左右,销售量达到5500万㎡左右,分别居世界第三位和第二位。2001年又有了进一步的增长。   随着销售形势的看好,大量小型强化木地板厂纷纷上马。有些厂利用消费者对这种新型地板了解不够和贪图便宜的心理,大量生产假量伪劣产品,低价出售,造成市场上鱼龙混杂的不正常局面。这不仅败坏了强化木地板地声誉,而且造成市场价格的极大混乱,使得一些优质强化木地板生产厂的正常生产、经营难以为继。   为了规范强化木地板市场,保护生产者和消费者利兴,我国在2000年5月19日发布了《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国家标准(GB/T18102-2000),并从当年8月1日起实施。根据这个标准,国家有关部门对生产和市场销售的强化木地板进行了多次抽检,并将检测结果地媒体上公布,对提高消费者对这种产品的了解和整顿生产销售秩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对其原材料台高密度纤维板(HDF)和浸渍纸的生产和质量的提高也有很大的促进。   该标准虽然是2000年发布和实施的,但其审定时间却是在1999年3月未,当然起草时间就更早了。而当时国内强化木地板生产厂家仅30余家,1998年全国的销售量也仅1800万㎡左右,均处于刚刚起步状态。大家对这种产品的研究和了解还不是十分深入,有些试验做得不是很多,标准中规定的检验项目、指标和试验方法除了参照欧洲强化木地板标准的讨论稿(PVEN13329)外,主要就是依据GB/T15102-94《浸渍胶膜纸饰面人造板》。   在执行本标准的过程中,国内强化木地板的生产急剧发展,其生产厂家和销售商陆续发现了该标准一些不够完善的地方,再加上国家一些相关标准的出台,尽快修订该标准,使它能更好地适应生产、销售和使用的需要,促进我国这种产品的健康、积极发展就成为当务之急了。而2000年6月正式颁布执行的欧洲强化木地板标准(EN13329)更值得我们借鉴。   在执行该标准的过程中,我们度为下面一些内容有必要加以修改和补充。   1 在地板的“规格尺寸及偏差”中增列正方形地板的规定。   在GB/T18102-2000《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的表2中所列的地板标准均为宽度不超过225mm,长度不超过1180mm的矩形地板。而在2001年10月上海国际铺地材料展览中,就有不只一个生产厂家推出了300mm×300mm~400mm×400mm的正方形的强化木地板,它们配上适当的装饰图案(如仿大理石花纹等)就给人一种全新的感觉。   虽然本标准的5.3.4条规定了“经供需双方协议可以生产其它规格的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但是对其尺寸偏差的的规定却无法适应这种正方形地板的生产。这是因表3中“面层净长偏差”一项规定“公称长度1n≤1500mm时,1n与每年测量值1m之差绝对值≤1.0mm”,而“面层净宽偏差”则规定“公称宽度Wn与平均宽度Wa之差绝对值≤0.1mm,宽度最大值Wmax与最小值Wmin之差≤0.2mm”,这样前者各块地板间长度最大差值可达2.0mm,而后者公允许0.2mm,这样的规定对正方形地板的检测就可能带来一些不必要的争议。而且若其一对边长尺寸按照对长度的要求来生产和检测,则势必会造成铺装的困难和铺装后整体效果变差。   在ENI13329中对此规定却比较严谨、科学它除了对面层长度、宽度的尺寸偏差要求有所规定外,还专门有对1=w的正方形地板的规定:相对于公称尺寸,△1平均≤0.1mm、△w平均≤0.1mm、1max-1min≤0.2mm、Wmax-Wmin≤0.2mm。这样既不会在检验时引起岐见,又可保证铺装效果,是值得我们借鉴的。   2  表面耐磨性的分类   在本标准中地强化木地板的表面耐磨性仅分为家庭用和公共场所用两种,其指标分别是6000转和9000转。前者大体相关于EN13329的AC3,即住宅用的加强型(23级)和公共场所用的普通型(31级)的指标;后者则接近欧洲标准的AC4,即公共场所用的标准型(32级)。如果面层使用美国Mead公司耐磨表层纸的话,其定量分别是45g/㎡和62g/㎡。但家庭住宅中和公共场所各处地板的负荷是有很大差别的,在欧洲标准中充分考虑到这一点,共规定了AC1~AC5五个不同的等级,分别对应不同的使用场合,它们所使用的耐磨表层纸的定量也从33g/㎡至76g/㎡,这样在向基材压贴时所用的平衡纸定量和上胶量也就会不同,当然对应地板产品的生产成本和销售价格也应该有所差别。相比之下本标准中耐磨性分类只简单分成家用和公共场所用两类就显得不是太合适了。一方面对家用地板要求恐怕高了一些,造成资源的浪费和消费者经济负担的增加;另一方面对某些公共场所用的地板恐怕指标又低了一些(如对应欧洲标准中AC5的使用场合)。据了解,我国每年进口定量为33g/㎡和38g/㎡的耐磨表层纸数量不算少,而且户对这部分地板的反映也并不突出。   3  地板的耐水蒸汽性能   这一指标在EN13329中并未限定。我们可能是按GB/T1502-94《浸渍胶膜纸饰面人造板》中的有关规定沿用而来。虽然强化木地板直接受沸水蒸汽作用的机会极少,但这项指标对反映表层纸在热压后胶层分布均匀性和固化程度及表层纸与装饰纸的结合状况还是有所帮助的。但恐怕在规定其要求时,对所使用的耐磨表层纸含有相当数量的A12O3微小颗粒,它们与纸中纤维和浸胶后与周围胶分子的结合都与普通浸渍用原纸有所不同,在压贴过程中的结合也不会完全等同于普通表层纸这一点予足够的考虑。   据了解,目前大多数强化木地板产品在进行这项指标检测时,很难做到标准规定的“无突起、变色和龟裂”,尤其是变色。有的厂家对此作了观察和研究,这种情况多是由于试验时水蒸汽从A12O3颗粒周边浸和造成的。轻微变色往往对地板的耐磨性和耐污染性的影响多不明显,而仅仅因为在耐水蒸汽试验时有轻微变色就判定地板不合格是非常遗憾的。实际上各厂家对执行这一指标的规定并不是十分认真的,因此建议除优级品外,一等品和合格品对这一项指标应该允许有轻微变色。   4 地板的耐光性   这一项指标在EN
责任编辑:宋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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