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木质地板产品标识标注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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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6-06 06: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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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室内装饰装修已成为消费热点,尤其是各类木质地板受 到消费者的青睐。当前市场上木地板的品种丰富,但产品质量参差不齐,特别是产品标识混 乱不能满足消费者选择产品的需要。为了规范木地板市场,保护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国家质检总局《产品标识标注规定》、GB/T18102—2 000《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GB/T18103—2000《实木复合地板》和GB/T15036—2001《实 木地板》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规定和要求,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木质地板的标明确 以下要求:
一、木质地板,包括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强化木地板)、实木复合地板和实木地板及其他木 质材料制成的地板。
二、产品标识是指表明产品的质量状况及生产者基本信息情况的表述和指示。产品标识应在 产品或者最小销售包装物的显著位置上明示。
三、在产品上应当标注永久性产品标识。明示的标识至少有:产品品牌、名称、规格、型号 和生产日期、批号。
四、在产品最小销售包装物上应明示的标识有:产品名称、品牌、规格、型号、生产日期或 批号、制造厂名称、厂址、质量等级、产品执行标准编号。用实木直接加工制造的实木地板 产品还应标注产品树种。同时应标注防潮、防晒等标记。
五、产品或最小销售包装物应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产品的安装使用说明书的编写应符 合GB99691—1998《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总则》的规定。
六、国外制造的进口产品标识应标明生产者的原产地(国家/地区)地址,质量等级,产品执 行标准编号,以及代理商或者进口商或者销售商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七、委托国外加工产品、国内经销的企业应在所销售的产品最小销售包装上明示的标识有: 产品名称、产品规格型号,委托方名称、地址、生产日期、质量等级、产品执行标准编号。
八、国内生产加工国外注册品牌,在国内销售的产品,应按第三条、第四条要求标注。
九、产品及包装标识所用的文字应当为规范中文。标识应当耐磨擦、清晰、易于识别。标识 中使用的计量单位,应当为法定计量单位。
十、标识标注的内容应当与实物相符,不得夸大或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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