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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创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充分发挥资源税调节资源级差收入的重要作用,促进资源合理开发和有效利用,实现西藏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的转化,自治区人民政府日前发出《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完善资源税政策的通知》决定,对西藏资源税政策进行调整和完善,并从2007 年1月1日起执行。
《通知》决定,改变木材资源税征税方式,实行从量定额的计税办法。其中桦木原木、青钢木原木、枫木原木、柏木原木、乌木原木的单位税额标准为100元/立方米,其他未列举原木的单位税额为70元/立方米。同时,改变资源税收入入库级次,分别由自治区、地(市)、县级财政按20%、30%、50%比例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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