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采伐珍稀野生香樟 获刑3年缓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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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9-03 16:0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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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8日,湖南临澧法院对一农民因非法采伐珍稀野生“香樟”的案件公开宣判,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1年4月,曾担任过村护林员的临澧县太浮镇农民李某明知野生樟树(香樟)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在未办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的情况下,非法收购临澧县太浮镇农民王某承包责任山上的野生樟树(香樟)7株,并雇人将其中一株单杆和一株三杆樟树非法采挖后欲转卖他人移栽。
2011年4月,曾担任过村护林员的临澧县太浮镇农民李某明知野生樟树(香樟)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在未办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的情况下,非法收购临澧县太浮镇农民王某承包责任山上的野生樟树(香樟)7株,并雇人将其中一株单杆和一株三杆樟树非法采挖后欲转卖他人移栽。
2011年4月30日,李某已将2株野生樟树(香樟)伐倒,正在截除侧枝时,被临澧县森林公安局查获,所采挖的两株樟树被依法扣押。经鉴定,所采伐的两株樟树均为野生香樟,属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的珍稀树木,保护级别为II级,林木蓄积合计为1.6623立方米。临澧县森林公安局遂立案侦查,李某归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植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临澧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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