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调整完善政策 保障林业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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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4-15 06: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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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障林业稳定发展,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在出台的《关于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中,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省林业发展的政策进行重大调整和完善。
一是加强林业重点工程专项资金管理。要求严格按照各项林业重点工程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组织实施,专项资金做到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专帐核算。要求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和办法,管好用好专项资金。要求理清林业建设资金划拨渠道,做到管钱管事相结合,确保林业重点工程配套资金、森林资源区划界定工作资金、退耕还林工作经费落实到位。要求加大审计、稽查力度,防止和杜绝截留、滞拨、挪用、胡花乱用专项资金,以及用林业重点项目专项资金平衡县(区)财政,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效能。对违规使用资金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是加大政府对林业建设的投入。要求加快建立林业建设的公共财政支持体系。按照森林资源分类经营管理的规定,要求各级政府把公益林建设管理和重大林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和公共财政预算体系,形成长期稳定的投资渠道。建立以各级政府公共财政预算支出为主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除国家重点公益林由国家补偿外,省、市、县(区)确定的生态公益林分别由本级政府负责补偿。要求加强林业基础设施建设,把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野生动植物保护、自然保护区建设、森林资源调查、优良种苗开发和林业技术推广服务等社会性、公益性建设,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予以保障。要求加强对林业发展的金融支持,国家的林业贴息贷款主要用于扶持速生丰产林、经济林、森林生态旅游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林业产业开发。严格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决定》的要求,切实减轻林业税费负担。
三是认真执行林业采伐政策。要求严格公益林采伐管理,完善人工商品林采伐政策。对农民房前屋后、承包地上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采伐,不纳入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允许产销见面。对关中平原、汉中盆地及其它适宜地区,经立项批准营造的速生丰产用材林,企业经营的短周期工业原料林等商品林,实行经营者按市场需要自主采伐。对公路、铁路、渠道、河岸、库区、矿区等林木的更新采伐,按规定实行单报单批,并于次年完成更新造林任务。对林木胸径在10厘米以下飞播林的抚育间伐和商品林区的刺槐林达到主伐年龄的采伐,不纳入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只纳入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对各类社会主体在荒山荒地上投资营造的商品林,林业主管部门依据经营方案,优先安排采伐指标。鼓励开发林下资源,合理利用生漆、栓皮、松脂等林副产品,实行计划割竹、疏理间挖野生苗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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