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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专家组裁定美对加针叶材临时反补贴措施违规
2002-11-14 07:00:00 阅读 1470次 分享 0次
  2002年9月27日,世界贸易组织发布专家组报告,裁决美国对加拿大针叶木材做出的临时反补贴税裁定违反反补贴协议的相关规定。针对加拿大对美国出口的针叶木材,美国和加拿大之间一直存在争端。在原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框架下,加拿大就曾两次提起设立专家组的申请。世界贸易组织成立以来,加拿大四次提出磋商要求,两次要求设立专家组。本案是世界贸易组织首次对加拿大的申请作出裁决。 本案涉及的基本事实   加拿大的森林多为公有财产。根据加拿大的树木采伐权计划,加拿大的省政府与树木采伐者签订许可协议,采伐者在交纳一定的采伐费并承担其他义务的条件下,有权采伐树木。对伐倒的树木(原木),采伐者或将其卖给木材加木商。本案涉及的、美国采取临时措施的争议产品,是对原木进一步加工所形成的针叶木材。   对从加拿大进口的针叶木材,美国商业部做出了初步的反补贴税肯定裁定,并采取了追溯性的临时措施。美国商业部裁定,加拿大树木采伐权计划,对针叶木材提供了补贴。 本案的争议焦点   争端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加拿大的这一计划对树木采伐者提供了补贴,这一补贴是否也使针叶的生产商获益。因为加拿大向未砍伐的树木(上游产品)的生产商提供补贴,而本案中被采取临时措施的是木材(下游产品)的生产商。   加拿大主张,加拿大的树木采伐权计划根本就不是反补贴协议意义上的财政资助,即使是,针叶木材的生产商也没有从中获得利益,因而是不构成反补贴协议意义上的补贴。另外,美国据以确定利益存在的标准不是依据加拿大的市场标准,而是依据美国的市场标准,这是反补贴协议不允许的。   美国则抗辩,加拿大的树木采伐权计划,通过向树木采伐者提供货物,构成了财政资助,同时使采伐者获得了利益。树木采伐者本身也是木材生产商,因而对树木采伐者提供的补贴所产生的利益,转移给了木材生产商。根据美国市场确定利益,是有道理的。 专家组的分析与裁定   本案中,加拿中树木采伐计划,通过许可协议,向树木采者提供的是对树木的采伐权。从许可协议的被许可方树木采伐者的角度看,从政府获得采伐立木的权利,与政府通过被许可方行使权利实际供应立木之间,没有区别。如果被许可方在一定的期限内不采伐树木,将面临失去许可的危险。   第一个问题是,树木采伐权计划,通过许可向树木采伐供应立木,是否是反补贴协议,意义上的供应货物。反补贴协议中,“货物”是对应“服务”使用的,二者都包括了政府向企业的资源转让。货物并不局限于实际或可能属于某于一税目的产品。立木是木材加工商用以加工成木材的原木的有价值的投入。因此,加拿大的采伐权计划,提供了反补贴协议意义的货物,从而构成了补贴的第一个要素:财政资助。   专家组接下去审查美国商业部对补贴的第二个要素利益的分析。在确定利益额度时,美国商业部使用了美国的市场价格,而不是加拿大的市场价格。专家组认为,反补贴协议第14条明确规定,政府收取的费用是否充分,应根据货物提供国(出口国)的市场情形确定,在本案中,这样的市场就是加拿大的市场。美国尽管同意相关的市场是货物提代国而非其他国的市场,却提出美国的市场也对加拿大生产商开放,因而美国的市场成为加拿大市场的一部份,可以作为确定补贴利益的标准。专家组拒绝了这一主张。   专家组认为,出口国的市场,是在该国中实际存在的、财政资助的接受者实际面对的市场。参考价格是木材生产商从独立于政府的其他卖方购买货物供应国(出口国)存在的市场标准,没有别的选择。   最后的问题是,对树木采伐者提供的利益,是否转移给了木材生产商,即转移给了本案中对其采取临时措施的针叶木材的生商。美国商业部裁定树木采伐权计划对上游产品提供了财政资助,但反补贴税调查对象、采取临时措施的对象却是下游产品。美国承认,在政府对不生产被调查产品的实体提供财政资助时,有必要分析该财政资助是否使生产被调查产品的另一实体获益。树木采伐者与没有联系的木材生产商之间的独立交易,会引起对树木采伐者的财政资助是否使木材生产商获益的问题。   专家组认为,调查当局不应假定对上游投入产品提供的补自动使与其没有关系的下游产品的生产商获益,尤其是在有证据证明二者之间存在独立交易的情况下。调查当局应审查对上游产品的生产商授予的补贴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使下游产品的生产商获益。当被调查的下游产品的生产商与指控接受补贴的上游投入的生产商没有关联关系时,调查当局不应假定利益转移。反补贴调查的目的,是准确确定对受调查产品的生产商是否提供了补贴、提供了多少补贴。在存在大量的与树木采伐者没有关联关系的木材生产商的情况下,美国商业部直接认定对树木采伐者的利益转移到了木材生产商,与反补贴协议的相关规定不符。   加拿大还对临时措施的追溯适用问题、美国的行政审查程序总是提出了诉求,专家组分别做出了支持和驳回诉求的裁决。 几点启发   有关加拿大针叶木材对美国出口的问题,加拿大与美国之间争端不断。这一方面表明,第一次的争端解决只是解决了现有的问题,并不保证以后不再就相同的问题产生争端;另一方面表明,产生争端的产品往往是争端方比较关注的产品,有可能今后还会对该产品产生争端。加拿大针叶木材、欧共体香蕉、日本农产品、日本洒等,都是争议较多的产品。美国对钢铁采取的贸易救济措施,更集中地说明了这一点,以史为鉴可以知出口涨落。   在贸易救济措施中,尤其在反补帖措施中,上游产品与下游产品的关系问题,越来越成为同类产品确定,国内产业范围确定的一个重要问题。诸如生猪与猪肉的关系、葡萄与洒的关系、立木与木材的关系,都说明了这一点。对上游产品的补贴,并不必然是对下游产品的补贴。上游产品的补贴是否转移到了下游产品,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简单、想当然地转移假定,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与此相联系,也如以前的案例所体现的,对某一实体提供的补贴,例如对国有企业提供的补贴,并不必然转移到私有化后的企业中。如同上游产品与下游产品的关系一样,补贴是否转移、转移多少,也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分析、确定。这对被指控存在补贴的企业、国家来说,尤其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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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2年9月27日,世界贸易组织发布专家组报告,裁决美国对加拿大针叶木材做出的临时反补贴税裁定违反反补贴协议的相关规定。针对加拿大对美国出口的针叶木材,美国和加拿大之间一直存在争端。在原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框架下,加拿大就曾两次提起设立专家组的申请。世界贸易组织成立以来,加拿大四次提出磋商要求,两次要求设立专家组。本案是世界贸易组织首次对加拿大的申请作出裁决。 本案涉及的基本事实   加拿大的森林多为公有财产。根据加拿大的树木采伐权计划,加拿大的省政府与树木采伐者签订许可协议,采伐者在交纳一定的采伐费并承担其他义务的条件下,有权采伐树木。对伐倒的树木(原木),采伐者或将其卖给木材加木商。本案涉及的、美国采取临时措施的争议产品,是对原木进一步加工所形成的针叶木材。   对从加拿大进口的针叶木材,美国商业部做出了初步的反补贴税肯定裁定,并采取了追溯性的临时措施。美国商业部裁定,加拿大树木采伐权计划,对针叶木材提供了补贴。 本案的争议焦点   争端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加拿大的这一计划对树木采伐者提供了补贴,这一补贴是否也使针叶的生产商获益。因为加拿大向未砍伐的树木(上游产品)的生产商提供补贴,而本案中被采取临时措施的是木材(下游产品)的生产商。   加拿大主张,加拿大的树木采伐权计划根本就不是反补贴协议意义上的财政资助,即使是,针叶木材的生产商也没有从中获得利益,因而是不构成反补贴协议意义上的补贴。另外,美国据以确定利益存在的标准不是依据加拿大的市场标准,而是依据美国的市场标准,这是反补贴协议不允许的。   美国则抗辩,加拿大的树木采伐权计划,通过向树木采伐者提供货物,构成了财政资助,同时使采伐者获得了利益。树木采伐者本身也是木材生产商,因而对树木采伐者提供的补贴所产生的利益,转移给了木材生产商。根据美国市场确定利益,是有道理的。 专家组的分析与裁定   本案中,加拿中树木采伐计划,通过许可协议,向树木采者提供的是对树木的采伐权。从许可协议的被许可方树木采伐者的角度看,从政府获得采伐立木的权利,与政府通过被许可方行使权利实际供应立木之间,没有区别。如果被许可方在一定的期限内不采伐树木,将面临失去许可的危险。   第一个问题是,树木采伐权计划,通过许可向树木采伐供应立木,是否是反补贴协议,意义上的供应货物。反补贴协议中,“货物”是对应“服务”使用的,二者都包括了政府向企业的资源转让。货物并不局限于实际或可能属于某于一税目的产品。立木是木材加工商用以加工成木材的原木的有价值的投入。因此,加拿大的采伐权计划,提供了反补贴协议意义的货物,从而构成了补贴的第一个要素:财政资助。   专家组接下去审查美国商业部对补贴的第二个要素利益的分析。在确定利益额度时,美国商业部使用了美国的市场价格,而不是加拿大的市场价格。专家组认为,反补贴协议第14条明确规定,政府收取的费用是否充分,应根据货物提供国(出口国)的市场情形确定,在本案中,这样的市场就是加拿大的市场。美国尽管同意相关的市场是货物提代国而非其他国的市场,却提出美国的市场也对加拿大生产商开放,因而美国的市场成为加拿大市场的一部份,可以作为确定补贴利益的标准。专家组拒绝了这一主张。   专家组认为,出口国的市场,是在该国中实际存在的、财政资助的接受者实际面对的市场。参考价格是木材生产商从独立于政府的其他卖方购买货物供应国(出口国)存在的市场标准,没有别的选择。   最后的问题是,对树木采伐者提供的利益,是否转移给了木材生产商,即转移给了本案中对其采取临时措施的针叶木材的生商。美国商业部裁定树木采伐权计划对上游产品提供了财政资助,但反补贴税调查对象、采取临时措施的对象却是下游产品。美国承认,在政府对不生产被调查产品的实体提供财政资助时,有必要分析该财政资助是否使生产被调查产品的另一实体获益。树木采伐者与没有联系的木材生产商之间的独立交易,会引起对树木采伐者的财政资助是否使木材生产商获益的问题。   专家组认为,调查当局不应假定对上游投入产品提供的补自动使与其没有关系的下游产品的生产商获益,尤其是在有证据证明二者之间存在独立交易的情况下。调查当局应审查对上游产品的生产商授予的补贴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使下游产品的生产商获益。当被调查的下游产品的生产商与指控接受补贴的上游投入的生产商没有关联关系时,调查当局不应假定利益转移。反补贴调查的目的,是准确确定对受调查产品的生产商是否提供了补贴、提供了多少补贴。在存在大量的与树木采伐者没有关联关系的木材生产商的情况下,美国商业部直接认定对树木采伐者的利益转移到了木材生产商,与反补贴协议的相关规定不符。   加拿大还对临时措施的追溯适用问题、美国的行政审查程序总是提出了诉求,专家组分别做出了支持和驳回诉求的裁决。 几点启发   有关加拿大针叶木材对美国出口的问题,加拿大与美国之间争端不断。这一方面表明,第一次的争端解决只是解决了现有的问题,并不保证以后不再就相同的问题产生争端;另一方面表明,产生争端的产品往往是争端方比较关注的产品,有可能今后还会对该产品产生争端。加拿大针叶木材、欧共体香蕉、日本农产品、日本洒等,都是争议较多的产品。美国对钢铁采取的贸易救济措施,更集中地说明了这一点,以史为鉴可以知出口涨落。   在贸易救济措施中,尤其在反补帖措施中,上游产品与下游产品的关系问题,越来越成为同类产品确定,国内产业范围确定的一个重要问题。诸如生猪与猪肉的关系、葡萄与洒的关系、立木与木材的关系,都说明了这一点。对上游产品的补贴,并不必然是对下游产品的补贴。上游产品的补贴是否转移到了下游产品,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简单、想当然地转移假定,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与此相联系,也如以前的案例所体现的,对某一实体提供的补贴,例如对国有企业提供的补贴,并不必然转移到私有化后的企业中。如同上游产品与下游产品的关系一样,补贴是否转移、转移多少,也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分析、确定。这对被指控存在补贴的企业、国家来说,尤其重
责任编辑:宋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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