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出台森林采伐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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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12-12 0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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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森林采伐管理,严格控制森林资源采伐,广东省林业局近日出台了新的《广东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新《办法》对森林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管理作了详细的规定,在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作业管理方面增加了一些适应广东林业生产实际的新规定。
新《办法》为非公有制造林的木材生产计划提供了优惠政策,规定以木材为原料的企业定向培育的工业原料林和外商投资造林企业营造的速生丰产林,其经营面积在3000公顷以上、经营期限在15年以上,并且已委托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的,其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可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专项编制,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专项单列下达。其它形式的非公有制造林面积在700公顷以上的,其木材生产计划可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单列下达。非公有制造林面积在700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优先安排。
新《办法》还规定,采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林木,必须提供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材料;核发采伐证的部门,必须成立林木采伐审批小组,严格审核采伐申请者提交的有关文件,在接到采伐申请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研究批复;禁止采伐生态公益林,确因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林木更新或卫生间伐需要采伐的,不管面积大小,一律逐级上报省林业局审批;发证部门要委托乡镇林业站对审批采伐的情况进行公示,采伐单位或个人在进行采伐作业时,必须携带采伐证上山,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和林政执法人员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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