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行林木采伐实行伐前公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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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4-10 06: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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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配合林业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和改善林木采伐管理,河北省林业局针对近年来单位法人滥伐盗伐林木犯罪行为增多,而且后果比较严重的现象,决定自2003年4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实行林木采伐伐前公示制。
林木采伐伐前公示制的适用范围包括:全省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林场的林木采伐、农村集体的林木采伐和其他单位的林木采伐。
河北省林业局对林木采伐伐前公示的主要内容、程序和方法,林木采伐伐前公示制的实行主体、落实措施以及林木采伐公示告示的样式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实行林木采伐伐前公示,把单位林木采伐置于广大干部群众监督之下,对防患于未然,减少滥伐盗伐林木案件的发生,从而促进社会稳定,更有效地保护森林资源将发挥积极的作用。同时,也是林业执法部门林木采伐管理和林政执法工作变被动为主动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林业部门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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