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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标准化管理办法》
2003-08-20 06:00:00 阅读 1412次 分享 0次
林业标准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林业标准化工作,促进林业生态建设和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林业标准化工作,包括制定和修订林业标准,组织实施林业标准,对林业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   第三条 凡下列需要统一的林业技术要求,应当制定林业标准(含标准样品)。   (一)林业技术术语,以及与林业有关的符号、代号(含代码)、图例、图标;   (二)林业生态工程建设和林业生产施工与作业过程中对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技术要求,包括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   (三)林业生态工程建设和林业生产的勘查、规划、设计、施工作业及其验收的技术要求和方法,包括营造林生产技术要求;   (四)森林、野生动植物、湿地和荒漠资源经营、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技术要求;   (五)森林、野生动植物、湿地资源、荒漠化和沙化土地调查、监测与信息化管理技术要求和方法;   (六)林业生产所需原料、材料以及林业行业特有的药品、设备、机具的技术要求;   (七)林业产品、林木种苗的质量、安全、卫生要求和试验、检验方法以及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   (八)森林防火与森林病虫害防治的技术要求,森林、野生动植物检疫、检验方法和技术要求;   (九)数字化林业和信息化管理技术要求和方法;   (十)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技术要求;   (十一)森林风景资源调查、规划、保护与开发利用的技术要求和方法;   (十二)其他需要统一的林业技术要求。   第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制定林业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   (一)技术尚在发展中,需要有相应的标准文件引导其发展或者具有标准化价值,尚不能制定为标准的项目;   (二)采用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电工委员会以及其他国际组织(包括区域性国际组织)的技术报告的项目。   第五条 林业国家标准、林业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下列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一)森林食品卫生标准、用于森林和野生动植物生长发育、森林防火以及森林病虫害防治的化学制品标准;   (二)林业生态工程建设和林业生产、狩猎场建设的安全与卫生(含劳动安全)标准,林产品生产及其储存运输、使用过程中的安全与卫生(含劳动安全)标准;   (三)森林动植物检疫标准;   (四)重要的涉及技术衔接的通用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含代码)、文件格式和制图方法;   (五)林业生产、野生动植物管理需要控制的通用试验、检验方法及技术要求;   (六)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标记方法和标准;   (七)野生动物园动物饲养技术要求和安全标准;   (八)涉及人身安全的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专用设备、机具的质量标准;   (九)林业生产需要控制的其他重要产品标准。   上述标准以外的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分为全文强制和条文强制两种类型。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需要强制的,为全文强制;标准中部分技术内容需要强制的,为条文强制。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林业企事业单位应当将标准化工作纳入本部门、本单位的科技发展规划和计划,普及标准化知识,增强标准化意识。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分工   第七条 国家林业局负责全国林业标准化工作的管理、监督和协调。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定和修订林业标准化规章和制度;   (二)编制林业行业的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和林业标准体系框架;   (三)组织拟订林业国家标准;   (四)组织制定、审批、发布林业行业标准;   (五)组织实施林业标准并对林业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管理林业标准化示范工作;   (七)根据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建立林业行业产品质量检验和认证机构,开展林产品质量检验和认证工作;   (八)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化工作;   (九)负责林业行业的国际标准化工作,组织参加有关国际标准化活动;   (十)负责林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林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的领导与管理。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标准化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定贯彻实施的具体办法;   (二)编制林业标准化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组织拟订林业地方标准;   (四)组织开展林业标准化人员培训;   (五)组织实施林业标准并监督检查;   (六)组织、指导林业标准化示范工作;   (七)指导下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化工作。   第九条 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标准化工作。   第十条 国家统一规划组建的全国林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是专门从事林业标准化工作的技术组织,负责在林业专业范围内开展标准化技术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专业标准体系表;   (二)提出本专业拟订或者修订的国家标准,制定和修订行业标准的规划以及年度计划项目的建议;   (三)协助组织本专业范围内的标准拟订、制定、修订和复审工作,协调解决有关技术问题;   (四)承担相应的国际标准化技术业务工作;   (五)审查上报本专业的标准草案,对标准草案提出审查结论意见并对标准涉及的技术问题负责;   (六)根据国家林业局的委托,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认证等工作中承担本专业标准化范围内产品质量标准水平的评价工作,以及本专业引进项目的标准化审查工作;   (七)开展本专业标准宣传、贯彻和技术咨询服务等工作。   全国林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应当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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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标准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林业标准化工作,促进林业生态建设和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林业标准化工作,包括制定和修订林业标准,组织实施林业标准,对林业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   第三条 凡下列需要统一的林业技术要求,应当制定林业标准(含标准样品)。   (一)林业技术术语,以及与林业有关的符号、代号(含代码)、图例、图标;   (二)林业生态工程建设和林业生产施工与作业过程中对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技术要求,包括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   (三)林业生态工程建设和林业生产的勘查、规划、设计、施工作业及其验收的技术要求和方法,包括营造林生产技术要求;   (四)森林、野生动植物、湿地和荒漠资源经营、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技术要求;   (五)森林、野生动植物、湿地资源、荒漠化和沙化土地调查、监测与信息化管理技术要求和方法;   (六)林业生产所需原料、材料以及林业行业特有的药品、设备、机具的技术要求;   (七)林业产品、林木种苗的质量、安全、卫生要求和试验、检验方法以及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   (八)森林防火与森林病虫害防治的技术要求,森林、野生动植物检疫、检验方法和技术要求;   (九)数字化林业和信息化管理技术要求和方法;   (十)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技术要求;   (十一)森林风景资源调查、规划、保护与开发利用的技术要求和方法;   (十二)其他需要统一的林业技术要求。   第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制定林业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   (一)技术尚在发展中,需要有相应的标准文件引导其发展或者具有标准化价值,尚不能制定为标准的项目;   (二)采用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电工委员会以及其他国际组织(包括区域性国际组织)的技术报告的项目。   第五条 林业国家标准、林业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下列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一)森林食品卫生标准、用于森林和野生动植物生长发育、森林防火以及森林病虫害防治的化学制品标准;   (二)林业生态工程建设和林业生产、狩猎场建设的安全与卫生(含劳动安全)标准,林产品生产及其储存运输、使用过程中的安全与卫生(含劳动安全)标准;   (三)森林动植物检疫标准;   (四)重要的涉及技术衔接的通用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含代码)、文件格式和制图方法;   (五)林业生产、野生动植物管理需要控制的通用试验、检验方法及技术要求;   (六)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标记方法和标准;   (七)野生动物园动物饲养技术要求和安全标准;   (八)涉及人身安全的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专用设备、机具的质量标准;   (九)林业生产需要控制的其他重要产品标准。   上述标准以外的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分为全文强制和条文强制两种类型。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需要强制的,为全文强制;标准中部分技术内容需要强制的,为条文强制。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林业企事业单位应当将标准化工作纳入本部门、本单位的科技发展规划和计划,普及标准化知识,增强标准化意识。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分工   第七条 国家林业局负责全国林业标准化工作的管理、监督和协调。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定和修订林业标准化规章和制度;   (二)编制林业行业的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和林业标准体系框架;   (三)组织拟订林业国家标准;   (四)组织制定、审批、发布林业行业标准;   (五)组织实施林业标准并对林业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管理林业标准化示范工作;   (七)根据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建立林业行业产品质量检验和认证机构,开展林产品质量检验和认证工作;   (八)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化工作;   (九)负责林业行业的国际标准化工作,组织参加有关国际标准化活动;   (十)负责林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林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的领导与管理。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标准化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定贯彻实施的具体办法;   (二)编制林业标准化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组织拟订林业地方标准;   (四)组织开展林业标准化人员培训;   (五)组织实施林业标准并监督检查;   (六)组织、指导林业标准化示范工作;   (七)指导下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化工作。   第九条 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标准化工作。   第十条 国家统一规划组建的全国林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是专门从事林业标准化工作的技术组织,负责在林业专业范围内开展标准化技术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专业标准体系表;   (二)提出本专业拟订或者修订的国家标准,制定和修订行业标准的规划以及年度计划项目的建议;   (三)协助组织本专业范围内的标准拟订、制定、修订和复审工作,协调解决有关技术问题;   (四)承担相应的国际标准化技术业务工作;   (五)审查上报本专业的标准草案,对标准草案提出审查结论意见并对标准涉及的技术问题负责;   (六)根据国家林业局的委托,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认证等工作中承担本专业标准化范围内产品质量标准水平的评价工作,以及本专业引进项目的标准化审查工作;   (七)开展本专业标准宣传、贯彻和技术咨询服务等工作。   全国林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应当有行
责任编辑:宋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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