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取消10项涉及木材收费项目 严禁搭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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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7-12 06: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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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和林业局三部门联合发出通知,公布了广西涉及木材生产经营取消和保留的共14项收费项目。
林业保护建设费、木材外销劳务费、造林押金、预留更新金、乡镇管理费、乡镇护林费、物价调节基金、护林员和防火了望员工资补贴、森林病虫害防治费、木材指标费等10项涉及木材生产经营的收费项目,各地从2004年6月10日坚决取消;保留植物检疫费、木材运输证和林木采伐许可证工本费、防洪保安费,《通知》公布了此4项的收费标准,严禁各地提高收费标准或搭车收费。
在此之前,出于保护树木的需要,从树木到木制品,从砍伐、运输到销售,这个过程中按规定收取的各种林业税费多达24种(项),加上各个环节的搭车收费,每立方米木头的销售收入中,税费成本占了45%至50%。此次调整将有效减轻涉林生产经营的成本负担,优化林业生产投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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