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调整林木采伐管理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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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7-26 06: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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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速林业发展的决定》对林木采伐管理政策作了调整,日前,云南省林业厅及时研究制定了《关于对省内农村居民自有零星林木运输管理的暂行办法》和《关于抚育间伐人工商品林胸径小于10厘米(含10厘米)林木管理的暂行规定》,确保中央关于加快林业发展决定精神得到贯彻落实,保障林农利益。
《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速林业发展的决定》对改革林木采伐管理制度规定:严禁对公益林进行商业性采伐,对其抚育间伐和更新采伐也必须严格履行报批手续,加强监督管理。商品林由经营者自主经营,要确保商品材指标安 排到林木所有者手中。对人工培育的珍贵树种用材林,按商品林进行管理。农民采伐在房前屋后、自留地、非基本农田的承包耕地上种植的和基本农田上原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对竹材采伐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对抚育间伐人工用材林胸径小于10厘米(含10厘米)的林木,只纳入采伐限额管理,不纳入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对烧柴、农民自用材所节约的采伐限额,经认定和批准,可转为下年度的商品材采伐限额。对企业或个人投资营造的人工短周期工业原料林,应按照经营方案确定采伐林木的年限、方式和数量,采伐指标实行单报单批。对在提高林分质量过程中清理出的次小薪材,经济林木,病虫害木,火烧木,风倒水,雪压木和桔立木等灾害林木的采伐,实行单报单批。对农民在非基本农田保护区和非林业用地上营造的林木,不纳入林地采伐指标管理。
要执行好上述政策,主要涉及交易运输证和商品材指标问题。对此,云南省林业厅通过认真调研,一是制定了《关于对省内农村居民自有零星林木运输管理的暂行办法》,确保农村居民对其房前屋后等自有零星林木享有采伐自主权,规范木材运输管理,确保其交易安全;将零星林木的核实权交由村民小组,由所在地乡镇林业站提出审核意见,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简化交易手续,在县内交易的,凭村委会证明即可。二是出台了《关于抚育间伐人工商品林胸径小于10厘米(含IO厘米)林木管理的暂行规定》,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胸径10厘米以下人工商品林的采伐及运输管理工作,出县交易的,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申办《木材运输许可证》(注明"运输林木胸径10厘米以下" 宇样)。三是与国家林业局驻云南专员办共同完成上报了《关于在思茅市景东县进行将沼气建设节约烧柴指标转化为商品材试点的请示》,待国家林业局批准后即可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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