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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出口商品木包装面临的问题与对策
2005-11-24 07:00:00 阅读 1290次 分享 0次
近年来,随着木材资源的减少,新型包装材料的出现和现代化运输方式的发展,其使用率逐年下降。但是,由于木质包装在强度、价格、可回收利用等方面具有其它包装无法比拟的优点,因此,在装运较重或较大货物出口时,仍被广泛使用。目前,出口商品木质包装面临着来自国内和国外有关问题的困扰,迫切需要我们认真研究并妥善解决,以避免其对我国外贸出口造成负面影响。 木质包装加工工艺简单、适用性强,曾经在全世界广泛应用。近年来,随着木材资源的减少,新型包装材料的出现和现代化运输方式的发展,其使用率逐年下降。但是,由于木质包装在强度、价格、可回收利用等方面具有其它包装无法比拟的优点,因此,在装运较重或较大货物出口时,仍被广泛使用。目前,出口商品木质包装面临着来自国内和国外有关问题的困扰,迫切需要我们认真研究并妥善解决,以避免其对我国外贸出口造成负面影响。 一、出口商品木包装的有关情况 出口商品木包装指木箱、木桶等木制容器,以及木制托盘、木质铺垫与固定材料等。据了解,我国现阶段有1/3以上的出口商品使用木质包装。这些商品包括五金制品、机电产品、化矿产品和部分农副产品等,主要出口国家为美国、欧盟、德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及东南亚等国家和地区。其涉及的商品面较广,对我国外贸出口有重大影响。目前,我国出口商品木包装主要采用天然木材,人造木材使用率远远低于发达国家。天然木材包括红松、白松、落叶松等针叶木材,杨木、桦木等阔叶木材,柞木、榆木等硬杂木,其主要产地集中在东北、东南、西南三大林区。人造木材包括胶合板、纤维板、刨花板等,几乎全为国产材料。 根据《商检法》规定,商检机构自1991年起对列入种类表内出口商品木包装实施出口包装质量许可证管理,相关的木包装加工企业开始建立了质量保证体系,并根据木包装的特点,在其加工过程中重点加强了原材料选用、结构设计、成品组装三个环节的控制,基本做到了选材优良、结构合理、组装牢固。另外,商检机构还加强了对出口商品木包装使用情况的检验与管理,保证了质量良好的木包装得到正确合理的使用。因此,列入种类表内出口商品木包装的质量总体来讲是好的。而未列入种类表内出口商品的木包装,由于缺乏严格系统的管理,尽管基本上也能保证出口商品的安全运输,但是,其用材质量和加工质量明显逊色。 二、面临的现实问题 1、国内木材供需矛盾突出 我国是少林国家,全国森林覆盖率只有12%,居世界16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第120位。据90年代初全国森林资源调查结果显示,全国木材可采资源只有14-15亿立方米,最多只能采伐7-8年。然而,由于我国传统的用木习惯,再加上人们的环保意识淡薄,因此,近几年森林资源被超负荷消耗,造成水土流失,气候失调,生态平衡被破坏,自然灾害不断加大,1998年夏天长江流域和嫩江、松花江流域发生的特大洪水就是最有力的证明。目前,我国政府已下令停止大量砍伐森林,改伐林毁林为植树造林。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国家对木材的需求量越来越大;在出口商品中,由于机电产品的比例逐年增大,所需木包装也逐年增加,木材生产周期同国民经济发展和外贸出口增长不相适应的矛盾日趋突出。而我国目前木包装材料的耗用量约占全部包装材料用量的9%,这一数字大大高于美国和德国2%的水平,也高于日本5%的水平。因此,在木材资源日益紧张的情况下,大量使用木材作包装材料前景暗淡,节木和发展代木材料势在必行。 2、国外环保与检疫要求日益苛刻 随着国际贸易朝着自由化方向不断发展,关税壁垒已经逐渐减弱或消失,一些发达国家为寻求贸易保护,经常采取以保护人类健康、生态环境为由的“绿色壁垒”限制国外商品进入本国市场,而商品的包装则是其设置障碍的重要环节 美国政府农业部长于1998年9月11日签署新的法令,要求所有来自中国的木质包装进入美国前进行除害处理,须持有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出具的证书。此法令自1998年12月17日起实施,违规货物将被整批禁止入境或在美方认可的条件下拆除销毁木包装。 加拿大政府食品检验局于1998年11月4日起禁止从中国进口带有甲虫的木质包装,并建议中国采用烘干和化学防腐剂等方法消除藏在木材中的甲虫。另外,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先前也有类似规定,要求凡用木箱包装(包括木托盘)货物入境时,均需提供熏蒸证明。 尽管美、加等国政府实施新的检疫规定的做法是歧视性和不合理的,但由于美、加等国是我国主要的贸易伙伴,如果我们不迅速做出反应,势必给我国的出口企业造成重大损失。而且,今后其它国家是否会作出此类规定也很难预料,这对出口商品木质包装确是一个很大的挑战。 3、有关工艺设计与除害处理技术需进一步完善 目前,尽管出口商品木包装在强度等方面能满足安全运输,但随着新的装卸工具的出现和运输条件的改善,包装所需的安全系数大大减小,包装过剩的现象大量存在。部分出口商品木包装结构设计欠佳,箱体枕木、立柱等主要受力构件与其它非关键部位材料强度搭配不合理,不利于木材强度的发挥。上述现象,均造成了木材使用上的浪费,增加了包装费用,不利于降低出口成本。 现在,除害处理大多在木包装使用后进行分散熏蒸,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增加了出口企业的经济负担;而且熏蒸法采用的溴甲烷等化学药剂均为有毒有害物质,对一些有特殊要求的商品有很大局限性,对周边环境也将产生严重危害,从发展前景看,这是不可取的,必须探索使用新的除害处理方法。 4、综合管理亟待加强 目前,除列入种类表内出口商品木包装实施出口包装质量许可证管理,由获证企业定点加工外,其它出口商品木包装大都分散加工,加工企业良莠不齐,有些小企业对《商检法》和《动植物检疫法》知之甚少,而对国外政府关于包装质量和检疫方面的规定更是陌生。因此,在出口木包装的加工过程中,对包装质量和虫害处理缺乏针对性的控制。部分出口单位为降低出口成本,对木包装质量不作严格要求,个别单位甚至逃避检疫与检疫处理。由于有关国家对出口木包装的检疫要求提出时间较晚,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对此尚未形成全面有效的监管体系,也给个别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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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木材资源的减少,新型包装材料的出现和现代化运输方式的发展,其使用率逐年下降。但是,由于木质包装在强度、价格、可回收利用等方面具有其它包装无法比拟的优点,因此,在装运较重或较大货物出口时,仍被广泛使用。目前,出口商品木质包装面临着来自国内和国外有关问题的困扰,迫切需要我们认真研究并妥善解决,以避免其对我国外贸出口造成负面影响。 木质包装加工工艺简单、适用性强,曾经在全世界广泛应用。近年来,随着木材资源的减少,新型包装材料的出现和现代化运输方式的发展,其使用率逐年下降。但是,由于木质包装在强度、价格、可回收利用等方面具有其它包装无法比拟的优点,因此,在装运较重或较大货物出口时,仍被广泛使用。目前,出口商品木质包装面临着来自国内和国外有关问题的困扰,迫切需要我们认真研究并妥善解决,以避免其对我国外贸出口造成负面影响。 一、出口商品木包装的有关情况 出口商品木包装指木箱、木桶等木制容器,以及木制托盘、木质铺垫与固定材料等。据了解,我国现阶段有1/3以上的出口商品使用木质包装。这些商品包括五金制品、机电产品、化矿产品和部分农副产品等,主要出口国家为美国、欧盟、德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及东南亚等国家和地区。其涉及的商品面较广,对我国外贸出口有重大影响。目前,我国出口商品木包装主要采用天然木材,人造木材使用率远远低于发达国家。天然木材包括红松、白松、落叶松等针叶木材,杨木、桦木等阔叶木材,柞木、榆木等硬杂木,其主要产地集中在东北、东南、西南三大林区。人造木材包括胶合板、纤维板、刨花板等,几乎全为国产材料。 根据《商检法》规定,商检机构自1991年起对列入种类表内出口商品木包装实施出口包装质量许可证管理,相关的木包装加工企业开始建立了质量保证体系,并根据木包装的特点,在其加工过程中重点加强了原材料选用、结构设计、成品组装三个环节的控制,基本做到了选材优良、结构合理、组装牢固。另外,商检机构还加强了对出口商品木包装使用情况的检验与管理,保证了质量良好的木包装得到正确合理的使用。因此,列入种类表内出口商品木包装的质量总体来讲是好的。而未列入种类表内出口商品的木包装,由于缺乏严格系统的管理,尽管基本上也能保证出口商品的安全运输,但是,其用材质量和加工质量明显逊色。 二、面临的现实问题 1、国内木材供需矛盾突出 我国是少林国家,全国森林覆盖率只有12%,居世界16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第120位。据90年代初全国森林资源调查结果显示,全国木材可采资源只有14-15亿立方米,最多只能采伐7-8年。然而,由于我国传统的用木习惯,再加上人们的环保意识淡薄,因此,近几年森林资源被超负荷消耗,造成水土流失,气候失调,生态平衡被破坏,自然灾害不断加大,1998年夏天长江流域和嫩江、松花江流域发生的特大洪水就是最有力的证明。目前,我国政府已下令停止大量砍伐森林,改伐林毁林为植树造林。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国家对木材的需求量越来越大;在出口商品中,由于机电产品的比例逐年增大,所需木包装也逐年增加,木材生产周期同国民经济发展和外贸出口增长不相适应的矛盾日趋突出。而我国目前木包装材料的耗用量约占全部包装材料用量的9%,这一数字大大高于美国和德国2%的水平,也高于日本5%的水平。因此,在木材资源日益紧张的情况下,大量使用木材作包装材料前景暗淡,节木和发展代木材料势在必行。 2、国外环保与检疫要求日益苛刻 随着国际贸易朝着自由化方向不断发展,关税壁垒已经逐渐减弱或消失,一些发达国家为寻求贸易保护,经常采取以保护人类健康、生态环境为由的“绿色壁垒”限制国外商品进入本国市场,而商品的包装则是其设置障碍的重要环节 美国政府农业部长于1998年9月11日签署新的法令,要求所有来自中国的木质包装进入美国前进行除害处理,须持有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出具的证书。此法令自1998年12月17日起实施,违规货物将被整批禁止入境或在美方认可的条件下拆除销毁木包装。 加拿大政府食品检验局于1998年11月4日起禁止从中国进口带有甲虫的木质包装,并建议中国采用烘干和化学防腐剂等方法消除藏在木材中的甲虫。另外,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先前也有类似规定,要求凡用木箱包装(包括木托盘)货物入境时,均需提供熏蒸证明。 尽管美、加等国政府实施新的检疫规定的做法是歧视性和不合理的,但由于美、加等国是我国主要的贸易伙伴,如果我们不迅速做出反应,势必给我国的出口企业造成重大损失。而且,今后其它国家是否会作出此类规定也很难预料,这对出口商品木质包装确是一个很大的挑战。 3、有关工艺设计与除害处理技术需进一步完善 目前,尽管出口商品木包装在强度等方面能满足安全运输,但随着新的装卸工具的出现和运输条件的改善,包装所需的安全系数大大减小,包装过剩的现象大量存在。部分出口商品木包装结构设计欠佳,箱体枕木、立柱等主要受力构件与其它非关键部位材料强度搭配不合理,不利于木材强度的发挥。上述现象,均造成了木材使用上的浪费,增加了包装费用,不利于降低出口成本。 现在,除害处理大多在木包装使用后进行分散熏蒸,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增加了出口企业的经济负担;而且熏蒸法采用的溴甲烷等化学药剂均为有毒有害物质,对一些有特殊要求的商品有很大局限性,对周边环境也将产生严重危害,从发展前景看,这是不可取的,必须探索使用新的除害处理方法。 4、综合管理亟待加强 目前,除列入种类表内出口商品木包装实施出口包装质量许可证管理,由获证企业定点加工外,其它出口商品木包装大都分散加工,加工企业良莠不齐,有些小企业对《商检法》和《动植物检疫法》知之甚少,而对国外政府关于包装质量和检疫方面的规定更是陌生。因此,在出口木包装的加工过程中,对包装质量和虫害处理缺乏针对性的控制。部分出口单位为降低出口成本,对木包装质量不作严格要求,个别单位甚至逃避检疫与检疫处理。由于有关国家对出口木包装的检疫要求提出时间较晚,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对此尚未形成全面有效的监管体系,也给个别出口
责任编辑:宋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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