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安岭强化森林资源保护措施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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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9-14 06: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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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安岭要求,各级林业工作者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依法治林方针,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投入到营林和资源管理工作中,真抓严管、埋头苦干,通过卓有成效的工作,保护、管理、培育好我们赖以生存的森林资源,为建设社会主义新林区、构建和谐兴安提供坚实的物质保障。
一要认真抓好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国务院批准大兴安岭“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各类分项限额指标,对胸径5厘米以上的林木均计入蓄积和采伐限量,不得突破、挤占和挪用,严禁擅自调整或增加,并要求所有商品材必须纳入年度木材生产计划进行管理,严禁超计划生产商品材。各地要严格按照采伐限额加强总量控制,建立健全年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检查和通报制度。计划、财务、调运、资源、营林等部门要统一协调管理年度森林采伐限额、木材生产计划、木材销售和运输计划,准确清点和掌握库存材数量,坚决避免超量采伐、超量销售和超量运输,否则,除依法严惩直接责任人外,按管理权限一律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和领导者的责任。
二要切实加强林地管理。各地要从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平衡的高度认识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林地用途管制,严格按照国家林业局《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要求,依法办理各项工程建设征占用林地手续报批;对矿产开发占用林地的,一律经行署、林管局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再办理林地占用手续;对岭南林地清查发现的新开垦林地要依法查处,超范围开垦和无主土地要统一收回;对违法占用林地特别是岭南、呼玛等地农户肆意毁林开垦的要依法严处,构成犯罪的要严肃追究刑事责任。从现在起,所有毁林开垦案件都要通报同级纪检监察部门,视情节严肃追究资源管护、林场乃至林业局有关管理人员的责任,对涉嫌包庇、纵容毁林开垦的领导干部一律撤职,一般干部一律开除公职,确保林地不发生新的逆转和流失。
三要不断强化木材生产流通管理。要继续实行凭采伐许可证、调查设计证上山制度,严格按照规程要求组织作业,严禁无证采伐、越界采伐、超强度采伐。要严格执行木材凭证运输制度,实行木材运输证发证数量和铁路木材检查站核查数量双向控制,凡达到计划运量的,一律停发运输证,并停止发运,清点库存,发现超量生产木材的,一律纳入全年采伐总量,并严肃追究超量采伐责任。要重点加强铁路木材检查站的监管,落实24小时检查、登记和报告制度,配齐配强工作人员,确保正常工作需求。今冬明春,要把检查企业行为的滥伐林木作为重点,只要达到滥伐林木20立方米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无论涉及到谁,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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