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安岭强化森林资源保护措施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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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9-14 06: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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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要进一步规范木材加工秩序。要有计划地整合现有木材加工企业,引导木材加工企业向工业园区集中,除大型木材精深加工项目,今后一律不再审批规模小、粗加工、高消耗的加工企业。要鼓励和支持木材加工企业向精深加工方向发展,扶优扶强龙头企业,资源、森保、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要对辖区内的木材加工厂点开展经常性的检查,对无照经营、坐收黑材的必须坚决依法予以取缔。要严格执行驻厂监督员和木材加工台帐管理制度,派驻厂员24小时驻厂监督,坚决杜绝非法木材流入加工厂点。要继续实行木片生产行政许可和归口管理制度,严禁私设滥建、无证加工,更不允许使用原木或变相使用原木加工,保证森林资源利用效益最大化。
五要严肃查处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行为。要始终保持对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发现一起,严惩一起,特别对发生重大破坏森林资源案件或资源管理问题突出的县区(局),由地区组织专门工作组进行查处。要不断健全完善森林资源保护和发展任期目标责任制,严格执行资源管理有关制度,按照全区党政干部会议上王忠林书记关于资源管理“五个挂钩”的要求,进一步细化管理责任,对因为失职、渎职致使森林资源遭受破坏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监察局要制定严格措施开展问责行动,对由于行政不作为,致使管辖范围内多次出现重特大破坏森林案件的,要对相关责任人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调整岗位、停职检查直至免职、辞退。要继续把遏制法人超采作为重点,对发生超采的林业局和林场,一律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坚决杜绝法人超采。各驻局监督办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履行职责,凡因监督不力出现重大资源管理问题的,一律追究驻局监督办的监管责任。
六要切实加强林政执法队伍建设。要继续抓好执法人员培训,进一步提高林政执法队伍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做到依法行政、严格执法。要建立健全有效的林业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对越权执法、违反程序执法和不公正执法等行为及时纠正,确保执法行为的公正和执法的严肃性。针对林业行政执法权过于分散的实际,各地要积极探索整合林政、森保、野生动物、种苗管理、植物检疫和森林病虫害防治等林业行政执法权,成立林业综合执法大队,实行林业综合执法。要结合“五五”普法,进一步加大林业普法宣传教育力度,广覆盖、全方位地宣传林业相关法律法规,不断提高全社会的法制观念和资源保护意识。
七要严格落实管护承包责任制。天保办、资源林政等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尽快制定森林资源管护稽查管理办法,切实加大对管护工作的指导和检查力度。要进一步完善管护经营责任制,对发生滥砍乱伐、滥采乱挖、滥捕乱猎、滥垦乱占等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的,要采取行政、经济等手段,严肃追究管护承包责任人的责任。对因管护不力造成森林资源损失的,除按合同收缴管护费用外,严重的要解除管护合同并依法追究责任,对问题突出的林业局或林场,地区将对其管护费适当进行调减。同时,要应用现代技术加强对管护人员的监督和管理,增强管护人员自觉管理森林资源的责任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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