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继续对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产品实行增值税即 >9 A V
2006-09-27 06: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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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出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对纳税人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木(竹)纤维板、木(竹)刨花板、细木工板、活性炭、栲胶、水解酒精、炭棒综合利用产品,继续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通知中明确:纳税人应单独核算综合利用产品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或应纳税额。在申请办理增值税即征即退手续时,要提供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检测报告。
“三剩物”是指:采伐剩余物(指枝丫、树梢、树皮、树叶、树根及藤条、灌木等);造材剩余物(指造材截头);加工剩余物(指板皮、板条、木竹截头、锯沫、碎单板,木芯、刨花、木块、边角余料等)。“次小薪材”是指:次加工材(指材质低于针、阔叶树加工用原木最低等级但具有一定利用价值的次加工原木,其中东北、内蒙古地区按LY/T1505—1999标准执行,南方及其他地区按LY/T1369一1999标准执行);小径材(指长度在2米以下或径级8厘米以下的小原木条、松木杆,脚手杆、杂木杆、短原木等);薪材。